兩會上的職工利益話題:工傷賠償
上了全國兩會的十大職工利益話題④:工傷賠償
案例
2011年9月7日,徐萬代在車間地面操作遙控式天車時,天車拉線把檢修臺的鐵架子刮倒,將他的左腳砸傷。經唐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徐萬代屬于工傷。2013年1月7日,徐萬代被唐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9級傷殘、停工留薪期8個月。在北京珊丹律師的法律援助下,官司從一審打到二審,徐萬代贏了,但至今沒能拿到全部賠償款。金額不多,加上利息也就12萬元左右,徐萬代案是全國數以萬計的農民工維權案件中的一個,折射出工傷維權的現實困難。
現狀
職工受了工傷要獲得工傷保險賠付,一般需經過勞動仲裁、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鑒定等程序。依據目前的法律規定與工傷處理實務的操作情況,正常程序全部走一遍,時長需1149天,也就是3年多時間。
我國工傷事故責任規定不明確,雇主承擔責任的原因及歸責原則混淆不清,是工傷賠償難的根源之一。
農民工群體是工傷事故的“高發區”。而工傷事故發生后,工傷賠償就成為這個弱勢群體迫切需要解決的難題。長期以來,建筑業既是工傷事故“多發區”,又是工傷保險等保障制度的“薄弱區”。全國4000多萬建筑業從業人員,絕大多數是農民工,而參保比例卻不到1/4.意外受傷,使很多建筑工人陷入“一失萬無”的絕境。
勞動仲裁、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鑒定等,面對這幾座不可逾越的“大山”,處于弱勢的職工要進行工傷索賠,有幾人能翻越?
代表委員建議
段祺華委員建議:從長遠看,還是要從立法層面解決現行工傷賠償問題。應制訂一部工傷賠償法,明確各方主體在工傷案件中的責任,不讓建筑企業逃避責任。
段祺華委員建議:通過制訂工傷賠償法引入“先行賠付”的概念,使工傷維權更為直接有效,保障工傷職工的利益……在工傷賠償法立法時,應注意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他說:“要推定用人單位有責任,而職工是沒有責任的,把舉證的責任落在用人單位身上,避免職工作為弱勢方舉證難的問題。”
于兵委員建議:我國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準的法規條例中,對聾啞人手指傷殘等級的評定作出特殊規定,凡持有我國二代殘疾證的聾啞人在手指傷殘等級評定中,在原有評定傷殘等級的基礎上予以提高1-2個傷殘等級。
鄒先榮委員建議:迫切期待《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落實。要面對落實過程中可能會面臨種種困難。
張世平建議:實現《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