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或患職業病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條文所在:《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賠償項目 條文規定 問題
1、住院伙食補助費 第29條第3款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與司法解釋規定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70%較低些。這里不排除部分企業單位的出差補助高于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情形。
2、康復性治療費 第29條第5款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整體上,康復性治療費與司法解釋的“康復費”相當,但未涉及康復護理費。
3、殘疾器具費 第30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該項與司法解釋規定基本一致,但沒有規定器具更換與維修費用以及其支付。
4、治療期間工資 第31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1、該項目司法解釋沒有直接的、具體的對應項目,大體上包括在誤工費中。而《工傷保險條例》中沒有“誤工費”項目。
2、治療期間的工資期限為別為12個月、24個月,以及繼續治療的擴展期
5、護理費 第31條第3款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32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