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對停工留薪期待遇是如何規定的?
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人員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保險對生活護理待遇是如何規定的?
工傷人員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對工傷人員輔助器具配置有哪些規定?
工傷人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經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按照本通知規定的《輔助器具項目和費用標準》配置。
工傷人員因情況特殊需要配置的輔助器具超出上述規定項目的,須經鑒定機構確認,報市勞動保障局核定。
工傷人員配置符合本通知規定輔助器具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工傷人員在配置輔助器具時,要求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超出《輔助器具項目和費用標準》規定的,超出規定部分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輔助器具項目和費用標準的調整由市勞動保障局組織專家論證核定后向社會公布。
鑒定機構在評定工傷人員傷殘等級時,對確需配置輔助器具的,應當予以確認,并出具《配置輔助器具確認書》交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
用人單位持由鑒定機構出具的《配置輔助器具確認書》,為工傷人員辦理配置輔助器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