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者聘用的人員遭遇工傷 被掛靠者擔責
肖某系個體運輸戶,為擴大經營范圍,新購置兩臺大型運土車。為攬活方便,經朋友介紹,肖某將自己的運輸業務全部掛靠到大興工程公司名下,以大興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并向大興公司交納管理費。上月初,被肖某聘用的司機李某駕駛運土車施工時,運土車發生側翻,事故致李某當場死亡。事后,李某家屬要求工傷賠償,肖某、工程方、大興公司均推托責任。
評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9號)第3條第5項規定: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被掛靠單位承擔賠償工傷保險待遇責任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據此,李某家屬可向大興公司主張工傷賠償。當然,大興公司在承擔工傷責任后,可依法向肖某追償。(楊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