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規定
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用人單位必須與其他職工一并到參保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手續。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督促用人單位,特別是建筑、礦山等工傷風險較大、職業危害較重的行業的用人單位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在渝生產經營的外省(市)用人單位和我市在渝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用人單位,原則上在注冊地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應在生產經營地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依據: 根據渝勞社辦發〔2004〕209號文件第一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