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職工工傷傷殘等級?
工傷職工可以自己或通過單位向單位所在區縣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工傷評殘。評殘后,工傷職工可以享受到相應的工傷保險及傷殘津貼。在提出申請時,需提供職工的工傷認定結論、《工傷證》和工傷職工選定的工傷醫療機構出據的診斷證明及病歷等,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申請表》。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將依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對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在60日內做出勞動能力鑒定并通知申請人(情況特殊的可再延長30日)。申請人對鑒定結論存有疑義時,可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進行再次鑒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工傷職工的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進行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相關具體內容可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號《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03年12月1日)、《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3年12月3日京勞社勞鑒發〖2003〗 193號)
職工傷殘等級鑒定的要經歷以下程序:
1、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相關單位負責在24小時內向人事處填報《職工受傷事故報告表》。
2、工資科了解事故發生經過,并收集傷情治療診斷材料,填制《職工傷殘鑒定表》,介紹受傷職工去指定醫療機構作病情鑒定后報處務會研究。
3、必要時,擬定函件(附《職工傷殘鑒定表》)及相關材料,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4、根據鑒定結果,依據相關政策辦理相關事宜。處理結果報處長。
5、其他有關事項本程序中未明確的,按人事工作相關程序辦理。
工傷認定期限是多久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