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否是工傷認定的必要條件?
某電器商行職工汪某下班后,騎摩托車回家途中不慎摔傷。汪某認為自己屬工傷,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了石某、齊某等人的證言以及住院資料等證據。社保局審查后認為,汪某所提供的申請材料中沒有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書,申請材料不完整,遂書面告知汪某10日內補齊。由于汪某的疏忽,事故發生時未報警,故在規定的時間未能提交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書。社保局遂以汪某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不完整,作出了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汪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汪某因交通事故致傷,申請工傷認定,但未能提交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是否屬材料不完整,即,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否是申請工傷認定的必要條件?
從受理條件上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辦法》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由此可以看出,不論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還是勞動保障部的部門規章《工傷認定辦法》都沒有規定申請人提起工傷認定申請時必須提交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書。
從具體依據上看。社保局要求汪某需提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依據,僅是勞動保障部統一制定的工傷認定申請表,該申請表的“填表說明”中有一項規定,即“由于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出工傷認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這是引導性說明而非強制性條款,其目的在于指引申請人盡可能詳盡地提供有效申請材料,以便于準確作出工傷認定。從該條款規定的內容看,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二者具有選擇性,即既可以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也可以提交其他有效證明。汪某提交的證人證言,已證實汪某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的事實,理應屬于“其他有效證明”。至于該證言能否在工傷認定時被采用,則在此不論,因為工傷認定申請受理審查時,對該申請材料僅是形式審查,而非實質處分。
綜上,筆者認為應撤銷社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社保局應對汪某的工傷認定申請進行立案受理。(許世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