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調查中的“三點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這個規定賦予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受傷職工是否是工傷進行認定的權力,同時也賦予其調查取證的權力。受傷職工能否被認定為工傷,對用人單位及受傷職工都有利益方面的不同影響。因而,工傷認定的結論,直接關系雙方當事人利益。在調查核實中,如果用人單位參保了,其單位會力主受傷職工是工傷,并為之舉出對認定工傷有利的證據材料,反之,如用人單位未參保,它又會為了自身利益而舉出不利于認定為工傷的相關證據。
由此,對工傷認定部門的調查取證工作帶來很大影響。如何依法做好工傷認定中的調查取證工作,提高工傷認定準確率,減少工傷保險基金流失,切實保障工傷職工及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筆者認為應把握以下三個“點”:
一是熟悉案情,確定“重點”。
熟悉案情,有利于工傷調查做到有的放矢,既節省人力物力,又提高工作效率。在工傷調查時,首先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逐一理順:了解用人單位與受傷職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受傷職工的身份、受傷程度以及事故經過等。如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工傷認定時間,看是否已過30日或一年申報時限,是否參加工傷保險。如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查雙方是否存在明顯的事實勞動關系等。
二是收集材料,提出“疑點”。
在受理工傷申請材料后,要對當事人遞交的材料進行梳理,并列出調查的“疑點”。收集材料包括單位(個人)工傷申請報告書、受傷職工的身份證件、參保情況、醫療診斷結論、勞動關系證明及現場目擊證人證言等。工傷認定中,存在的疑點主要在申報時間、傷者身份、受傷時間、傷害部位、首診病歷、目擊證人及當事人的陳述等。不同類型的傷亡事故可能存在的疑點也不同。如用人單位向工傷認定部門提供自相矛盾的材料、虛假證據、不合常理的證明等,要列出疑點,在下次調查中重點了解。
三是縮小范圍,鎖定“焦點”。
有些傷亡事故是“邊緣性”的,主要表現在“工傷特征”不能由現行法律法規所規范,也就是說,對受傷職工的傷是否是工傷不能立即下結論。看似工傷又不像工傷;看著不像工傷,但又可以認定為工傷。對這類情形,由于人的思想認識不一致,對法律法規條款的理解和判定也不一樣,從而難以對是否是工傷進行定性。我們稱這些存在著的“不一定”為“焦點”。如:職工王某,下午下班后,與同事一起在路邊飲食店吃夜餐,吃完后在回家途中遇交通事故不治身亡。其事故發生地點是上下班必經路線,系機動車事故,與《條例》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相符。那么,王某在下班后停留飲食店吃飯,在回家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算不算工傷?有人說是,有人說不是,這就存在爭議。這就要求調查人員對此焦點所涉及的事實予以深查,并對照《條例》及相關規定,最終作出“是工傷”還是“非工傷”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