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指引
1、企業(單位)申請程序:
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發生員工傷(亡)事故后,應在 24 小時內口頭或電話向屬地參保或企業營業執照注冊所在地的勞動保障局報告,并在 15 日內提交書面報告。用人單位應在發生員工傷(亡)事故后 30 日內提交《海東地區企業勞動者工傷認定申請書》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辦理工傷認定應向所在地區勞動保障局社保科提交以下材料:
( 1 )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 2 )工傷事故發生情況的書面報告;
( 3 )《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
( 4 )員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 5 )員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證明(如等);
( 6 )傷(亡)人員初次治療的診斷書、病歷原件及復印件;
( 7 )有關旁證材料(如目擊證人書面證明材料現場記錄、照片、口供記錄等);
( 8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常住地址證明材料等(屬上下班交通事故的);
( 9 )工傷認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2、個人申請程序:
用人單位員工發生傷(亡)事故后,若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出具事故報告及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員工本人或親屬可向屬地參保或企業營業執照注冊所在地勞動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時,個人申請工傷認定須攜以下材料:
( 1 )員工和用人單位有效的書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系證明;
( 2 )《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
( 3 )員工本人身份證和工作證(或工卡);
( 4 )員工或用人單位傷(亡)事故情況材料(如實敘述事故發生經過);
( 5 )有關旁證材料(如目擊證人書面證明材料現場記錄、照片、口供記錄等);
( 6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常住地址證明材料等(屬交通事故的);
( 7 )工傷認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 8 )受傷員工委托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屬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3、勞動能力鑒定程序
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按下列程序組織鑒定:
(一)對受理材料進行分類、登記;(所需材料:申請書;工傷認定書;醫療初次、再次住院病歷;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根據需要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約請相關醫學專家;
(三)確定鑒定時間和鑒定醫院;
(四)通知相關醫學專家和被鑒定人到場;
(五)由三名以上醫學專家依據國家鑒定標準和被鑒定人傷病情況通過臨床檢查診斷提出各自診斷意見,必要時需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進行診斷,也可聘請外地專家進行診斷,然后填寫《工傷、職業病鑒定表》或《勞動能力鑒定表》;
(六)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根據專家作出的診斷意見,確定并填寫《工傷、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結論表》、《傷殘證書》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表》;
(七)加蓋專用印章,以書面形式分別通知用人單位、被鑒定人和基金經辦機構,同時通知當事人15日內有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
(八)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自受理申請后,一般應于三十日內完成鑒定,個別案例不得超過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