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再就業摔傷不屬于工傷賠付范圍
當前退休人員再就業的情形較為普遍,但需注意的是,新的用人單位與退休人員之間不再屬于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不屬于工傷賠付范圍。9月16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二審判決被告李某及其所開辦的農貿超市共同賠償原告陳某因工受傷的各項損失69622.49元。
陳某從某事業單位退休后,自9月起在被告李某開辦的農貿超市從事理貨員工作。12月29日9時許,因有顧客買褲襪,陳某踩到四輪移動梯(三步高)到貨架高處尋找。因梯子剎車問題,陳某上到第三步時,梯子移動致使陳某摔倒。受傷后陳某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3537.03元(其中部分已報銷),傷愈后被鑒定為八級傷殘。此后雙方就受傷賠償事宜多次協商未果,陳某遂訴至法院。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對受傷事件均存在一定過錯,判決被告李某及農貿超市承擔全部損失的40%。
一審宣判后,被告認為陳某系其聘用的員工,損傷雖然是陳某自身行為所致,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屬于工傷賠付范疇,一審法院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處理本案不當,上訴至宜春中院。陳某則以伙食補助費計算錯誤、法院責任劃分不當等理由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因此,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再就業的,用人單位與其之間不再屬于勞動關系,被告方認為本案屬于工傷賠付范疇于法無據。關于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劃分,因被告農貿超市是梯子的提供者,有義務保證梯子的安全使用狀態,而陳某的受傷與梯子未保持安全使用狀態直接關聯,被告農貿超市應承擔本案的主要責任;原告在使用梯子前未對梯子進行必要檢查,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應承擔次要責任。據此,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原告陳某因身體受傷造成的損失共計人民幣116037.49萬元,由被告李某和農貿超市共同承擔60%,余款由陳某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