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制度,是指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對勞動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傷害或者職業病,從而造成死亡、暫時或者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職工及其相關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一、參加工傷保險
(一)參保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繳費比例: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分別為0.5%、1%、2%。工傷保險費由參保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二、認定工傷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
三、享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一)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險廳(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如下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享受待遇
傷殘等級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傷殘津貼
一級傷殘27個月的本人工資本人工資的90%
二級傷殘25個月的本人工資本人工資的85%
三級傷殘23個月的本人工資本人工資的80%
四級傷殘21個月的本人工資本人工資的75%
五級傷殘18個月的本人工資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每月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傷殘津貼。
六級傷殘16個月的本人工資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每月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傷殘津貼。
七級傷殘1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11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9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7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四)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喪葬補助金。
(五)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六)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七)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