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布,我省將提高工傷保險待遇,從1月1日算起,調整全省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此次調整范圍是,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平均幅度,將按不低于上年度平均待遇的10%的比例確定。其中,各統籌地區(各市)調整傷殘津貼的平均幅度將掌握在220元左右。
為縮小統籌地區間和工傷職工之間傷殘津貼差距,我省要求此次調整政策將繼續對傷殘津貼偏低的地區傾斜,傷殘津貼平均水平低的地區可提高得多一點,傷殘津貼平均水平高的地區可提高得少一點,具體幅度由各統籌地區確定;同時,對個人傷殘津貼達到本統籌地區平均傷殘津貼水平兩倍及以上的,可按每人每月增加50元左右掌握;對個人傷殘津貼在本統籌地區平均傷殘津貼水平兩倍以內的,采取普調加傾斜的方法進行調整,要加大對傷殘津貼偏低人員的傾斜力度,傾斜幅度不得低于平均調整幅度的30%。
各統籌地區對個人供養親屬撫恤金達到本統籌地區平均供養親屬撫恤金水平兩倍及以上的,可按每人每月增加30元左右掌握;對個人供養親屬撫恤金在本統籌地區平均供養親屬撫恤金水平兩倍以內的,要加大傾斜力度,逐步縮小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差距。
省人社廳同時明確,各統籌地區在對待遇偏低人員進行傾斜的基礎上,將繼續執行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基本保障線制度。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基本保障線標準,按以下辦法確定: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基本保障線標準按照不低于本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確定;生活護理費基本保障線標準按照度本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0%、40%、30%確定;供養親屬撫恤金基本保障線標準按照度本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的40%、30%確定。
省人社廳還明確,各統籌地區在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的同時,一并解決好部分因工傷殘一級至四級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偏低的問題。因工傷殘一級至四級退休人員,按照我省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含工傷保險補差部分)仍低于本統籌地區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基本保障線標準的,各統籌地區要補齊到統籌地區基本保障線標準,所需資金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原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