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標準
為保障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按照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指導意見》(陜人社發〔2015〕19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對我市工傷保險待遇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待遇調整的對象和范圍
12月31日前(含31日)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不包含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經死亡以及按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人員;已經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傷退休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二、調整標準和原則
(一)傷殘津貼:等級為1至4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331元;等級為5至6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74元。
傷殘津貼調整后,等級為1至4級的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2371元的,調整到2371元;等級為5至6級的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1925元的,調整到1925元。
傷殘津貼調整后,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1至4級工傷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低于2371元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農民輪換工,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1527元;因工致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1372元。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增加143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供養親屬范圍按2004年1月1日實施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執行。
(三)生活護理費:度生活護理費以我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進行調整。在我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數據公布前,度生活護理費仍按照生活護理費標準執行。
三、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所需費用支付渠道
參加工傷保險并按時為職工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已將等級為1至4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未參加工傷保險單位的工傷職工和尚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的老工傷人員,其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本通知調整后,由用人單位支付。等級為5—6級的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農民輪換工的傷殘撫恤金,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
四、待遇調整執行時間
本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從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