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職工工傷認定辦理條件及材料
按照工傷保險屬地管理的原則,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不含五縣),發生職工因工負傷、死亡或職業病,均應按規定申報:
工傷認定申報條件
自工傷事故發生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企業應當在15日內,特殊情況不超過30日,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申請工傷認定。逾期不報告的,由企業負責按規定支付有關工傷保險待遇。
機關、事業單位申請工傷認定須報人事部門審批。
區屬企業申請工傷認定,需在規定時間內報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填寫的申報表,要求情況表述正確、完整、清楚。字跡工整、清晰,有關材料齊全,并加蓋單位公章。
工傷認定申報所需材料
1.《南京市職工工傷(亡)、職業病申報表》;
2.《勞動合同》
3.現場見證人證明、當事人自訴、職業病詳細經過的內容;
4.醫療機構的傷情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書、職業病證、身份證的復印件;
5.屬“工作緊張”的,企業需提供有關加班加點或超負荷工作的證明材料;
6.屬“因公外出”的,企業需提供有關因公外出材料,如派出原因、地點、時間、往返路線等;
7.屬“履行職責”的“搶救、救災、救人”等情形的,須提供公安部門、有權認定“見義勇為”行為的部門、企業保衛部門的文書性證明;
8.屬“交通事故”的,需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及賠償協議書;屬“交通肇事者逃逸”的,需提供公安部門的文書性證明文件;屬“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職工上下班正常行駛路線、交通方式的情況說明;
9.屬“因公外出期間或在搶救救災中失蹤”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結論(復印件);
10.如傷者系借用人員或實習學生的,需提供借用協議書、合同書,或企業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與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簽訂的實習協議書(復印件);
11.其他能夠證明情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