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基金條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工傷醫療費、護理費、傷殘撫恤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他費用暫按原渠道支付。
第三十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統一籌集,存入銀行開設的工傷保險基金專戶,?顚S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擠占。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的風險儲備金,不足時由同級政府臨時墊支。
第三十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企業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費滯納金;
(三)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金。
第三十六條 工傷保險費由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企業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渠道列支。企業的開戶銀行按規定代為扣繳。
第三十七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各行業的傷亡事故風險和職業危害程度的類別實行差別費率。
行業工傷風險分類和差別費率標準,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死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統計及統籌費用進行測算,征求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后提出辦法,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每五年調整一次。
第三十八條 勞動行政部門對企業上一年度安全衛生狀況和工傷保險費用支出情況進行評估,適當調整企業下一年度工傷保險費率,實行浮動費率。評估時不得向企業收費。企業發生工傷和職業病及使用工傷保險基金超過控制指標的,應當在行業標準費率的基礎上提高費率;低于控制指標的,應當降低費率。控制指標由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提出意見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企業工傷保險費率的調整幅度為本行業標準費率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
第三十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按下列項目支出:
(一)統籌項目支付的待遇;
(二)事故預防費;
(三)職業康復費用;
(四)安全獎勵金;
(五)宣傳和科研費;
(六)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
(七)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經費。
以上各項費用支出占工傷保險基金的比例及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的支出項目應當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的征集、管理、支付等辦法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擬定,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