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在4月1日施行。《辦法》共7章40條,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監督管理等問題作了規定。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主要有4大亮點,將惠及更多職業人群。
亮點1
工傷保險覆蓋范圍擴大
有利保障職業人群權益
新規:《辦法》第二條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工商保險條例》和本《辦法》參加工傷保險。
解讀:“新《辦法》進一步擴大了工傷保險制度覆蓋的職業人群,有利于發揮社會保險的大數法則優勢,有利于保障各方面職業人群的工傷保險權益。”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唐世月介紹,用人單位必須為本單位全體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無需繳納。根據《辦法》,工傷保險已變成所有單位、組織的強制型保險,醫生、教師等事業單位人員無論其單位性質如何,都必須繳納工傷保險。如果用人單位未繳納,一旦出現工傷事故,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辦法》規定的工傷待遇支付相關費用。
據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總會計師王運柏介紹,截止到,全省工傷保險參保人數已達731萬人,其中農民工254.1萬人。基金當期征繳收入26.5億元,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數8.3萬人。
亮點2
將發布典型案例作參照
避免同種情況認定差別
現狀:《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的認定采用列舉的方法,因此在具體案例的認識和把握上,很容易出現不同的理解,以致出現相同情況但認定結果大相徑庭的問題,從而導致行政爭議的發生。數據顯示,近年來,在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發生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和勞動爭議案件中,近半數是由工傷問題引起的。
為了有效解決這一問題,依照《湖南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的規定,《辦法》確定了工傷認定案例指導制度。據悉,該制度屬國內首創。
新規:《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工傷認定實行案例指導制度。省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選擇工傷認定典型案例,經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后發布。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理相同的工傷認定事務,除法律依據和客觀情況變化外,應當參照已經發布的典型案例。
解讀:“工傷認定案例指導制度充分體現了‘法治湖南’的特色,將有效提高工傷認定質量,減少工傷認定行政爭議。”唐世月介紹,湖南將爭取在今年發布一批典型案例以供參照。
亮點3
確定工傷醫療和傷殘就業
一次性補助金的具體標準
背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自愿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新規:《辦法》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準是:五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是:五級傷殘為3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30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解讀:“《辦法》征求意見階段,一些用人單位和職工對工傷保險事務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標準不便把握等方面提出了很多意見,其中部分得到采納。”唐世月介紹,與《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傷殘職工“兩金”標準相銜接,結合湖南實際,《辦法》對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作出了十分具體的規定,使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有了湖南可執行的標準。
亮點4
調整省、市儲備金集中比例
確保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新規:《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建立省和設區的市、自治州兩級工傷保險儲備金。統籌地區按照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征繳總額的10%提取儲備金,自留部分由原來的7%改為5%,向省上解由3%調整為5%。
解讀:工傷保險儲備金是用來干什么的?唐世月表示,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企業乃至不同時期,發生工傷的風險程度都是不同的。工傷保險儲備金,就是用于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及工傷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的支付。省級工傷保險儲備金,則用于特大事故和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的調劑。也就是說,工傷保險儲備金可以提高工傷保險基金的抗風險能力,發揮工傷保險互助共濟的作用,確保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有效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