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是職工個人權益的一項重要保障,如果公司還沒來得及為其繳工傷保險費,員工的權益如何保障?補繳工傷保險費后又是否能享受工傷待遇?”近日,有聊城市民詢問相關工傷待遇政策問題。對此,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相關負責人明確表示,補繳工傷保險費后可享部分工傷待遇。
為了更加形象地解析相關政策,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舉出這樣一具有針對性的案例:李先生于5月到市內一企業工作,7月20日在車間工作時不慎被絆倒,導致腿部受傷,隨后被送往本地某醫院治療,住院20余天,花去醫療費近萬元。8月,李先生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因其所在單位沒有為李先生繳納工傷保險費,李先生的工傷保險待遇應全部由用人單位支付。為此該公司后悔不已,來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咨詢,提出如果馬上參保,李先生能否享受相關工傷待遇的相關問題。
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相關負責人表示,《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29條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欠繳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新發生的工傷保險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支付。”
依據這項規定,該公司如果及時為李先生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及滯納金,那么新發生的工傷保險費用就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支付。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聊人社發[2015]5號)文件的規定,“新發生費用”應包括參保單位在補繳欠費后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醫療費、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轉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和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輔助器具費用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新發生費用”的時間應從工傷保險款項到賬之日起計算。
一個例子
李先生受傷,所在企業未給其繳納工傷保險費,最后李先生的工傷保險待遇應全部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種情況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一個時間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新發生費用”(參保單位在補繳欠費后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醫療費、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應從工傷保險款項到賬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