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人員因工致殘1-4級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的,為24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二級傷殘的,為22個月;三級傷殘的,為20個月;四級傷殘的,為18個月;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的90%;二級傷殘的,為85%;三級傷殘的,為80%;四級傷殘的,為75%;
(三)工傷人員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金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又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支付傷殘津貼;
(四)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工傷人員因工致殘5-6級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的,為16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六級傷殘的,為14個月;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的70%;六級傷殘的,為60%。并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繼續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該工傷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的,兩項補助金標準合計為3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的,為25個月。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待遇。
工傷人員因工致殘7-10級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的,為12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八級傷殘的,為10個月;九級傷殘的,為8個月;十級傷殘的,為6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的,兩項補助金標準合計為2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的,為15個月;九級傷殘的,為10個月;十級傷殘的,為5個月。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工傷人員工傷復發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傷人員工傷復發,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至三十六條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工傷人員,并按照《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不再享受《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至三十六條規定的待遇。
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有哪些待遇?
答:從業人員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6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從業人員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從業人員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繳費工資。更多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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