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工傷賠償標準是怎樣的?與其它的賠償標準有什么區別?本文主要通過一案例來分析說明其標準。
網友提問:
我在煤礦患塵肺Ⅱ期,現工傷認定已經終審,認定為工傷。請問重慶市對塵肺職業病賠償標準是怎樣的,是如獲計算的?對于職工工傷達到退休年齡,但是用工單位為集體性質的企業,并未為職工購買基本養老保險的應如獲處理,應當由誰支付基養老保險額?
律師解答:
塵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屬于三級工傷但是光是塵肺Ⅱ期是四級工傷;按照國家工傷條例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10篇)
重慶市規定
(一)傷殘撫恤金改為傷殘津貼,工傷護理費改為生活護理費。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以2004年7月按規定支付的原傷殘撫恤金、工傷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為標準,由原支付渠道支付。傷殘津貼計發基數低于2003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2003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計發基數。
(二)以后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條例》實施后死亡的,享受《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待遇,喪葬補助金以職工死亡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供養親屬撫恤金以職工死亡時領取的傷殘津貼為計發基數。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不管你是哪個企業的,企業都必須為你購買養老保險,按照<<社會保險費征收暫行條例>>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一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繳納,適用本條例,是國家強制性的規定,不繳納規定的社會保險是要受到處罰上的。養老保險是國家財政補貼大部分,企業出一部分,個人出工資的百分之八都必須上繳。 養老保險金=工資×8%(個人) +工資×20%(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