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工傷保險條例》今起實施,學生和非全日制職工也能享受工傷保險了。
實習生工傷,單位也要墊付醫療費
今天起,《貴州省工傷保險條例》將取代自2004年施行的《貴州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實習生、個體戶雇工被納入參保和享受工傷保險范圍。
據了解,自2004年《貴州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施行以來,全省工傷保險參保人數已達到162.2萬人,參保覆蓋率達到46%。隨著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及從業人員的不斷增多,《貴州省工傷保險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進行了補充和細化,建立健全工傷保險制度。
新規的出臺將從哪些方面給予我們更多保障?我們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昨日,記者咨詢了律師,結合具體案例對新規進行解讀分析。
工傷保險新增兩類人員
對比新舊兩個法規,新規中新增了學生和非全日制職工。新條例規定,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等學校學生即使在實習期,實習單位和學校也需繳納工傷保險費,學生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享受工傷保險相應待遇。
此外,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受到傷害時職工工作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新規明確工傷認定不收費
按照新條例規定,我省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工傷預防費。工傷預防費支出范圍包括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工傷預防的調查、統計和分析;減少、防范工傷事故技術和職業危害防治技術的推廣應用;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項目。
“工傷認定不收取費用”,關于工傷認定的收費問題,新條例中這樣明確規定。而工傷認定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作為新增內容,條例規定:工傷職工工傷醫療期滿,鑒定達到傷殘等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具有職業康復價值的,由協議醫療機構、職業康復機構提供職業康復服務。職業康復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職業康復范圍、職業康復介入標準、職業康復治療標準,開展工傷職工職業康復服務。用人單位應當配合職業康復機構開展工傷職工職業康復工作,幫助工傷職工重返工作崗位。
將降低用人單位工傷風險
在新條例出臺后,有人指出新規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實際是否真的如此,匡恒對此持肯定態度。他認為,新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職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醫療費用,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償。這就確保了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避免了用人單位逃避責任,受傷職工索賠無門的情況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