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費是指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規定的繳費比例繳納的費用。
派遣用工應在何地繳納工傷保險費?下面看具體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職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勞務派遣的形式在某企業工作,該派遣公司的注冊地在外省,一直沒有為該職工繳納工傷保險,那么該職工能在工作地參保嗎?
對于勞務派遣用工社會保險參保地問題,現行法律法規無明確規定,只能使用一般參保規定。根據《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規定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1]96號)的規定:“用人單位應在單位所在地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經批準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的用人單位除外),單位所在地是指單位領取的工商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中載明的地址或住所地。單位所在地與生產經營.分離,到單位所在地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在單位生產經營地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但該選擇權首先在用人單位,即社會保險部門不能強制用人單位在經營地參保,所以,勞務派遣公司不是必須在工作地為該職工參保。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在注冊地為職工參保,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職工的利益,因此,針對這種情況國家應該制定相關的法律規定,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專家提醒您:工傷保險費的征繳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即:
用人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納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納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核定數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的形式全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費不得減免。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工傷保險基金。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