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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底工傷保險條例細則及賠償標準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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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下面小編給大家談談最新婁底工傷保險條例細則及賠償標準計算方式,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一、婁底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婁底市工傷保險醫療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健全和完善我市工傷保險制度,保障工傷職工依法享受工傷醫療的權益,規范工傷保險醫療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

(一)轄區內參加了工傷保險,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并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職工。

(二)工傷醫療期滿后,未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終止工傷保險關系,舊傷復發需后續治療的工傷職工。

(三)已按政策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

第三條 工傷職工從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繳費的次月起,享受法律規定的工傷醫療待遇。

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的,從欠繳次月起,其工傷職工的工傷醫療費由用人單位支付。按規定補繳工傷保險費的,從補繳的次月起,其工傷職工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欠繳前已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工傷職工,欠繳期間所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由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各承擔50%。欠繳期間新發生工傷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四條 參保單位職工因事故傷害、患職業病或老工傷人員舊傷復發需治療的必須到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治療并按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參保單位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受到事故傷害的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并在事故發生24小時之內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同時辦理就醫審批手續。確因傷情危重,可先就近搶救治療,待傷情穩定后轉協議醫療機構,用人單位必須在三個工作日內補辦審批手續。

(二)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需要治療的,由協議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用人單位簽署意見(納入管理的改制企業老工傷由留守處或辦事處簽署意見),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后到協議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協議醫療機構對工傷職工住院指征難以把握和有爭議的,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告工傷事故及辦理相關就醫審批手續,并在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未在規定時限內報告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其報告前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報告并辦理審批手續后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職工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止,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支付。

第六條 參保職工受到事故傷害且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前所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工傷職工傷愈出院后,用人單位憑有效證件、工傷認定決定書、出院診斷書、住院病歷、醫療費用明細清單、醫療費收據等,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

第七條 參保職工異地受傷,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在當地治療的,其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或個人先行墊付,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

第八條 異地安置的退休工傷職工舊傷復發在異地就醫,必須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

第九條 工傷職工的工傷醫療實行協議醫療管理。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需要對工傷保險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和康復治療機構提出選擇意見,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條 工傷職工因傷情確需轉診治療的,由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提出轉診意見,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同意后,方可轉診。未經批準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期間的醫療費、交通食宿費、住院伙食補助等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工傷職工醫療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后可以轉診治療;

(一)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經多方會診仍不能確診的;

(二)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現有醫療條件無法治療、康復的;

(三)需要進入專科醫療機構治療的。

第十一條 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功能恢復與康復治療的,實行工傷康復確認制度。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根據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和工傷醫療病案資料,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工傷康復申請,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組織醫療專家或工傷康復機構進行確認、評估后,報市工傷保險管理處審批同意,方可到工傷保險協議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

第十二條 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需住院治療的,在一、二級醫院、礦區職工醫院住院治療時間原則上每次不能超過半個月;住院一個月病情仍得不到緩解不能出院的,應轉入上級醫院或專科醫院治療。

第十三條 協議醫療機構必須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認真履行協議,本著因病施治,合理用藥,合理檢查,合理治療的原則,向工傷職工提供及時、便捷、優質的醫療服務和輔助器具配置服務。

第十四條 協議醫療機構要建立健全急救制度,設立綠色通道,確保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搶救,有效治療,降低傷殘程度,減少死亡。

第十五條 工傷醫療嚴格按湖南省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診療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以下簡稱“三個目錄”)的規定執行。確屬工傷搶救和醫療所必需,由協議醫療機構提出,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后可適當放寬,未經審批的“三個目錄”外的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所需抗菌藥物的使用,嚴格按照衛生部2012年8月頒布實施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84號)規定執行,規范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行為,提高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水平,促進臨床合理應用抗菌藥物,控制細菌耐藥,保障工傷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十七條 工傷職工因傷情需要置換人工器官或體內置放材料,須經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簽署意見,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工傷職工置換人工器官、體內置放材料須采用國內產品。使用進口產品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國產同類產品價格支付費用。無國內同類產品必須使用進口產品的,按購進產品價格的80%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費用,余額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工傷職工出院時帶藥量不得超過15天,品種數不得超過4個,不得帶與工傷治療無關的藥或檢查治療項目出院。

第十九條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需配置輔助器具的工傷職工,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輔助器具配置確認結論書,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定,到簽訂協議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配置。輔助器具的配置、更換嚴格按照標準執行。工傷職工要求超標準配置、更換輔助器具的,超出限額部分,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條 工傷職工因工致殘,生活大部分或完全不能自理、需長期治療(或康復)的,可以申請辦理家庭病床,按程序審批后,由協議醫療機構進行定期巡診醫療,并建立工傷職工家庭病床檔案,跟蹤管理。

辦理家庭病床的審批程序:

(一)工傷職工或家屬申請;

(二)協議醫療機構出具意見,內容包括:

1.傷情;

2.診療方案;

3.預計每月費用;

(三)用人單位、留守處或社區(居委會)簽署意見;

(四)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紀檢部門的監督下,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組織專家鑒定評審,確定治療方案和費用標準;

(五)協議醫療機構建立家庭病床檔案,定期巡診醫療。

第二十一條 工傷職工因工致殘需長期服藥治療但又不需要住院的,可以申請辦理特殊門診,辦理特殊門診后到協議醫療機構治療,由協議醫療機構建立工傷職工特殊門診病歷。

(一)辦理特殊門診治療的范圍

1.在工傷醫療期內需要治療但又不需要住院的工傷職工。

2.勞動能力鑒定后因舊傷復發所致需要長期服藥治療而又不需住院的。具體包括:職業病、截癱、燒傷(1-7級)、肢體外傷(1-7級)、其他經鑒定確認的情形。

(二)辦理特殊門診治療的審批程序

1.工傷職工本人申請

2.協議醫療機構出具意見。內容包括:

(1)傷情 ;

(2)治療方案(包括所需長期服用藥物及所做治療);

(3)治療時間和預計每月費用。

3.用人單位或留守處或社區(居委會)簽署意見。

4.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初審,符合辦理條件者組織專家鑒定、評審。

5.每年組織一次鑒定(復檢)評審,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紀檢部門全程監督。

6.七十歲以上或癱瘓病人到期免復檢評審,但必須進行生存認證。六十至七十歲每兩年復檢復評一次,六十歲以下每年需復檢復評,工傷職工未及時復檢復評和進行生存認證的,取消特殊門診享受資格。

(三)特殊門診治療費用實行包干最高限額標準。

1.塵肺:6-7級200元/月,4-5級300元/月,1-3級400元/月。

2.血吸蟲病:400元/月。

3.職業性中毒(氨中毒后遺癥):150元/月。

4.截癱:根據截癱程度及并發褥瘡程度每月不超過1000元。

5.燒傷:1至4級300元/月,5至7級200元/月。

6.肢體傷:

(1)單純肢體殘疾:1至4級200元/月,5至7級100元/月。

(2)肢體殘疾合并臟器損傷:1至4級根據臟器損傷程度300元/月。

(3)眼失明(1-4級):300元/月以內。

(4)外傷性癲癇:3級(重度)400元/月,5級(中度)300元/月,9級(輕度)150元/月。

7.其它須經專家鑒定確定標準的。

(四)特殊門診治療必須在協議醫療機構進行。

(五)特殊門診治療費用結算方式:

1.協議醫療機構憑處方、門診病歷、發票,經工傷職工簽字后,直接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2.單位或個人先行墊付的,憑協議醫療機構的發票、處方、門診病歷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第二十二條 工傷職工在治療工傷期間發生的下列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未經批準發生“三個目錄”以外的費用;

(二)超標準床位費、檢查費、治療費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一次性醫用材料費用;

(三)治療非工傷疾病所發生的醫療費;

(四)符合出院條件拒不出院繼續治療發生的費用;

(五)違反規定在非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治療發生的醫療費;

(六)未經批準擅自轉院治療的醫療費用;

(七)應由第三方支付的醫療費用;

(八)停工留薪期滿后,未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同意繼續治療的費用;

(九)弄虛作假、掛床住院、不按住院標準收治病人所發生的費用;

(十)因醫療事故所發生的費用;

(十一)過度檢查、治療、用藥及醫囑、報告單與清單不符的費用;

(十二)違反工傷保險規定、醫療管理規定發生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 協議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暫停工傷醫療服務協議,直至取消協議醫療機構定點資格。對醫療機構負責人及其責任人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違反工傷保險政策,侵犯工傷職工權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違反國家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規定,發生分解收費、重復收費、搭車收費、提高標準收費、自定項目收費、虛假住院等行為的;

(三)將不符合工傷住院條件的工傷人員收住入院或將符合出院條件應予出院的患者繼續滯留住院、掛床的;

(四)偽造門診或住院病歷、掛名住院、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的;

(五)重復檢查、重復治療、非傷情需要進行的檢查、治療;

(六)不及時完成病歷或病歷記載不清楚、不完整,或發生的醫療費用與病情不相符的;

(七)采取出具假證明、假處方、假病歷、假票據等不正當手段套騙工傷保險基金的;

(八)以藥易藥、以藥易物,將工傷藥品、診療和服務項目變換成自費藥品、保健食品、生活用品的;

(九)其他嚴重違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藥品管理和物價管理等有關政策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工傷職工在就醫過程中,應如實介紹傷情,配合醫療機構進行合理治療,不得騙醫、騙藥、私自買賣藥品。違者將依法追究責任,同時停止其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定期對醫療機構的服務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凡我市過去相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二、婁底工傷保險賠償標準計算方式

一、醫療費
計算標準:醫療費=治療費+藥費+住院費等費用
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康復費
參照醫療費
三、伙食補助費
計算公式:伙食補助費=30元X人X天
四、交通食宿費
1、工傷保險基金僅支付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與食宿費,計算公式為:
伙食補助費=20元X人X天
食宿費=120元X人X天
2、交通費(火車、動車組、客運汽車)費用憑據報銷。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護理費
計算公式:
(一)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經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同意,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一人的標準支付護理費。
(二)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費=誤工費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資
1、計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資=本人工資X元停工留薪月數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七、傷殘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一)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算公式:
1、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個月
(二)按月享受傷殘津貼計算公式:
1、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九、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算公式:
1、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個月
(二)傷殘津貼
計算公式: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根據《婁底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計算公式:
五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4個月
六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1個月
(四)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婁底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計算公式:
五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4個月
六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1個月
十、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算公式:
1、七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根據《婁底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計算公式:
七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5個月
八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個月
九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9個月
十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四)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婁底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計算公式:
七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5個月
八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個月
九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9個月
十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備注: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一年遞減百分之二十的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2023年婁底經濟數據
一、上一年度婁底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3414元
二、上一年度婁底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8372元
三、上一年度婁底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 15887元
四、上一年度婁底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6609元
五、上一年度婁底職工年平均工資 43893元
六、上一年度全省各行業人員平均工資
1、農、林、牧、漁業 23441
2、采礦業 38028
3、制造業 43707
4、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 52512
5、建筑業 38248
6、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50498
7、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 54830
8、批發和零售業 39237
9、住宿和餐飲業 30182
10、金融業 90860
11、房地產業 42822
12、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35761
13、科研、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 48011
14、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29657
15、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 35623
16、教育 41965
17、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 55836
18、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50531
19、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 37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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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婁底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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