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下面小編給大家談談最新贛州工傷保險條例細則及賠償標準計算方式,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一、贛州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贛州市補充工傷保險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補充工傷保險是工傷保險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制度安排。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健全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進一步構建多層次工傷保障體系,解決參保困難群體的職業風險難題,減輕用工單位的經濟負擔,更好地維護職工工傷保險權益,根據《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4號)及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開展補充工傷保險試點工作的意見》(贛人社發〔2013〕60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充工傷保險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委托商業保險公司承辦(以下稱承辦機構),承辦機構負責補充工傷保險費用審核和待遇支付,協助做好參保繳費、認定鑒定、信息維護和稽核監督等相關工作,獨立化解矛盾糾紛和承擔民事責任。承辦機構經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通過公開評估審定后,由市本級統一與之簽訂補充工傷保險承辦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各縣(市、區)不再簽訂協議。
第三條 補充工傷保險資金實行設區市級統收統支,單獨建賬,單獨核算,?顚S谩=⒀a充工傷保險收支結余和政策性虧損動態調整機制,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合理控制承辦機構盈利率。
第四條 補充工傷保險經辦與工傷保險經辦實行合署辦公,對接全省統一的工傷保險業務經辦系統,實行補充工傷保險經辦與工傷保險經辦同步辦理參保、繳費和待遇支付,同窗受理申報、賠付。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制定補充工傷保險具體實施細則,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實施工作的指導督促和監督管理,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補充工傷保險承辦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參保范圍
第五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本市統籌區域內的用人單位、用工主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根據本辦法為職工或雇員參加補充工傷保險:
(一)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的所有參保人員。
(二)未納入《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范圍的特定人員:
1.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中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超過70周歲,含70周歲)的勞動者;
2.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中的在校實習生、見習人員;
3.村(社區)黨組織委員會和村(居)民委員會人員、大學生村官。
待條件成熟后,可再視情擴大參加補充工傷保險特定人員范圍。
第三章 參保繳費
第六條 補充工傷保險費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
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參保人員補充工傷保險費以用人單位所屬工傷保險行業費率的30%繳納,工程項目參保按工程建筑安裝費或工程總造價的0.6‰繳納。
未納入《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范圍的特定人員保費包含基礎保費與疊加保費兩部分,其中基礎保費費率與所在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行業費率一致,疊加保費費率與所在用人單位補充工傷保險費率一致!按澹ㄉ鐓^)兩委”人員、大學生村官繳費參照用人單位一類行業繳費標準繳納(贛州市補充工傷保險繳費標準詳見附件)。
第七條 補充工傷保險費率參照執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用人單位及其所屬行業的補充工傷保險費率實行浮動管理,與工傷保險費率聯調聯動。
第八條 補充工傷保險費按月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各縣(市、區)從國庫劃轉至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專用賬戶后,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全額上繳至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專用賬戶,再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承保份額和待遇支出金額轉到承辦機構,年末承辦機構再提取10%作為年終服務質量考核預留金繳存到市本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考核辦法另定)。
第四章 認定、鑒定標準和程序
第九條 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市本級、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并認定。
未納入《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范圍的特定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受理和認定,由承辦機構參照《工傷認定辦法》(人社部令第8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接受市本級、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監督、指導。
第十條 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享受補充工傷保險待遇,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無欠繳工傷保險費和補充工傷保險費;
(二)經市本級、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未納入《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范圍的特定人員在其從事的職業崗位上,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參照工傷(視同工傷)認定情形,經承辦機構調查確認后,按規定享受補充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按《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人社部令第21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未納入《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范圍的特定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經承辦機構認定后,委托贛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人社部令第21號)等有關規定進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級鑒定,鑒定標準參照《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執行。
第五章 待遇給付與核定
第十二條 補充工傷保險待遇包含以下項目:
(一)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項目:
1.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職業補助金);
2.停工留薪期工資補助金;
3.停工留薪期護理補助。
(二)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后,由補充工傷保險進一步提升待遇的項目: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身亡補助金);
2.目錄外工傷醫療費(目錄外職業傷害醫療費)。
(三)本條規定的補充工傷保險待遇可抵減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相應費用,其中超法定退休年齡人員不享受一次性職業補助金。
第十三條 各項補充工傷保險待遇在《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范圍內支付,具體標準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結合補充工傷保險征繳測算情況,按照補充工傷保險費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制定(贛州市補充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詳見附件)。
未納入《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范圍的特定人員除享受第十一條規定的補充工傷保險待遇外,按規定享受比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相關待遇,其中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由補充工傷保險資金按規定予以支付。
第十四條 補充工傷保險參保人的就醫、康復、配置輔助器具以及承辦機構結算費用,由市本級、各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時一并進行明確,確保做到合理用藥、合理檢查、合理治療,為廣大傷殘勞動者提供優質醫療服務。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補充工傷保險的繳費標準和待遇標準,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補充工傷保險實施情況適時進行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各參保單位所需補充工傷保險繳費資金由各單位自行解決。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為未納入《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范圍的特定人員單項參加補充工傷保險,如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法院判定為工傷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依法承擔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第十七條 參保單位、參保人與承辦機構發生爭議時,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交參保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復核或裁決。對復核結果有爭議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承辦機構應將訴訟結果向參保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備。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實施效果按照2年一個周期進行評估,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贛州工傷保險賠償標準計算方式
月繳費標準 | 保險責任 | 責任描述 | 傷殘等級 | 待遇標準 |
一類行業0.06%, 二類行業0.12%, 三類行業0.21%, 四類行業0.27%, 五類行業0.33%, 六類行業0.39%, 七類行業0.48%, 八類行業0.57%。 工程項目按總造價的0.6‰。 | 一次性工亡(身亡)補助金 | 參加補充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經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亡或者視同工亡的,由承辦機構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未納入《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范圍的特定人員受到職業傷害導致死亡,按照規定,由承辦機構審核并報人社部門備案后,向其近親屬支付一次性身亡補助金。 | 工亡或視同工亡 | 10萬元 |
一次性傷殘就業(職業)補助金 | 經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省、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五級至十級,且工傷職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或者終止的,由承辦機構按照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未納入《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范圍的特定人員受到職業傷害后,經贛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參照勞動能力鑒定標準鑒定為五級至十級,且特定人員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務關系或聘用關系的(在校實習生結束實習的、見習單位見習生結束見習的),由承辦機構按照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職業補助金。 | 五級 | 20個月工資 | |
六級 | 17個月工資 | |||
七級 | 14個月工資 | |||
八級 | 12個月工資 | |||
九級 | 10個月工資 | |||
十級 | 8個月工資 | |||
停工留薪期工資補助 | 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經省、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在停工留薪期內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由承辦機構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補助。 未納入《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范圍的特定人員受到職業傷害后,經贛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參照勞動能力鑒定標準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在停工留薪期內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由承辦機構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補助。 | 一級 | 5個月工資 | |
二級 | 4.5個月工資 | |||
三級 | 4個月工資 | |||
四級 | 3.5個月工資 | |||
五級 | 3個月工資 | |||
六級 | 2.5個月工資 | |||
七級 | 2個月工資 | |||
八級 | 1.5個月工資 | |||
九級 | 1個月工資 | |||
十級 | 0.5個月工資 | |||
未納入《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范圍的特定人員繳費標準分為基礎保費和疊加保費,基礎保費對應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疊加保費與上述繳費費率一致。 | 停工留薪期護理補助 | 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補充工傷保險按規定支付護理補助。 | 每人每天100元,最高2000元 | |
目錄外工傷(職業傷害)醫療費 | 在保險期間,工傷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并在其參加工傷保險所在地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或經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的其他醫療機構住院治療該次工傷事故導致的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由此發生必要、合理的醫療費用,除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外,超工傷保險規定支付范圍的剩余部分,0-10萬元按70%由承辦機構給付,10萬以上按50%由承辦機構給付。 未納入《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范圍的特定人員因職業傷害導致住院產生的醫療費用,由此發生必要、合理的醫療費用,除按規定參照工傷保險待遇標準予以支付外,超工傷保險規定支付范圍的剩余部分,0-10萬元按70%由承辦機構給付,10萬以上按50%由承辦機構給付。 保險期滿工傷保險住院治療未終結的,承辦機構繼續承擔相關保險責任至其出院,但最長不超過保險期滿之日第60天。 | 每人每次最高8萬元,年度累計最高限額1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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