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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工傷保險條例細則及賠償標準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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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下面小編給大家談談最新宿州工傷保險條例細則及賠償標準計算方式,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一、宿州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第一條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推進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駐宿中、省屬單位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地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

第三條市、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市、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經辦機構所需業務經費列入預算,由本級財政承擔。

第四條工傷保險基金繼續實行市、縣(區)兩級統籌,待條件成熟后實行全市統籌。工傷保險基金由市、縣(區)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征收,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費滯納金;

(三)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四)社會捐助;

(五)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項目:

(一)按規定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二)職業康復治療費;

(三)勞動能力鑒定費;

(四)工傷認定調查費;

(五)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獎勵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七條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和費率浮動辦法。

行業分類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規定(勞社部發〔2003〕29號)執行。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為:一類行業0.8%,二類行業1.5%,三類行業2.5%。

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實行費率浮動,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動一次。費率浮動辦法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地稅、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國家規定制定。

經營范圍屬跨行業的用人單位,按其主業確定所適用的行業費率標準。

第八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管理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名單、繳費工資、繳費金額等情況在本單位公示。

第九條參保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用的,除按規定足額補繳欠費外,欠費期間該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其工傷保險待遇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

第十條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工傷事故,傷殘職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待遇支付,仍由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以后根據工傷保險基金積累情況逐步將其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一支付,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關閉、破產、改制企業,已參加工傷保險的應從企業變現資產中補繳所欠的工傷保險費,并為該企業原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一次性預繳工傷保險待遇費用;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也應為該企業原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一次性預留工傷保險待遇費用;變現資產不足的,從土地出讓金中解決。

第十二條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儲備金從征收的工傷保險費中提留,儲備金總量達到工傷保險費年征繳額30%后,不再增加。儲備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應在48小時之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及經辦機構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診療醫院。

第十四條工傷醫療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制度,定點醫療機構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并公告。

職工治療工傷應在工傷醫療定點醫院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就近搶救,待傷情穩定后要及時轉入工傷醫療定點醫院治療。就近搶救治療的,用人單位及時補辦有關手續。

需轉往外地就醫的,必須經經辦機構批準。未經批準轉往外地就醫的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遇有特殊情況,報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可以延長30日。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或者拒絕提出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發生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六條跨統籌地區生產經營企業職工工傷認定,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事故發生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助調查;也可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事故發生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工作,認定結論由委托方出具。

第十七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四)因特殊原因受到傷害的證明材料

1.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針對暴力傷害所作的證明材料或法律文書;

2.交通事故處理部門針對交通事故所作的證明材料;

3.民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針對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行為受到傷害所作的證明材料;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舊傷復發的證明材料;

5.其他有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意外傷害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應自收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證通知之日起15日內提出舉證材料。舉證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時限內。

第十九條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市級勞動保障、人事、衛生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經辦機構的代表以及用人單位的代表組成,負責全市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組成人數應為單數。

第二十條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以下任務:

(一)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的初次鑒定和復查鑒定;

(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初次鑒定和復查鑒定;

(三)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四)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繼續治療的確認;

(五)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的確認;

(六)康復性治療的確認;

(七)舊傷復發的確認;

(八)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九)供養親屬勞動能力的鑒定;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鑒定和確認項目。

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情形需要通過專家鑒定才能確認的,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專家鑒定。

第二十一條職工因工負傷經治療至痊愈或者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證明書;

(二)工傷職工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三)醫療機構的論斷證明及相關病歷資料;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資料。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第二十二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停發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為:五級傷殘為2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為15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為:五級傷殘為35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為30個月。

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為8個月,九級傷殘為6個月,十級傷殘為4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為:七級傷殘為2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為15個月,九級傷殘為10個月,十級傷殘為5個月。

第二十五條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不足兩年的,按全額的60%支付;

(二)不足三年的,按全額的70%支付;

(三)不足四年的,按全額的80%支付;

(四)不足五年的,按全額的90%支付。

第二十六條傷殘職工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54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第二十八條職工以下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工傷醫療費;

(二)殘疾輔助器具費;

(三)生活護理費;

(四)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六)一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七)喪葬補助金;

(八)供養親屬撫恤金;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九條職工以下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護理費;

(二)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

(三)統籌地區范圍以內住院治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

(四)統籌地區范圍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

(五)停工留薪期滿后的住院治療護理費差額部分;

(六)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對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發生率在同行業中屬于較低的用人單位,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給予適當獎勵。獎勵辦法按照省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各有關部門應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各司其職,共同抓好工傷保險工作。經辦機構要為參保單位出具《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不能提供有效《工傷保險參保證明》的企業,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無理取鬧、聚眾鬧事,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宿縣地區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行署發〔1997〕38號)同時廢止。

二、宿州工傷保險賠償標準計算方式

賠償項目賠償標準賠償機構
醫療費按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
伙食補助費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具體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傷計算器查看】

工傷保險基金
交通、食宿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產生,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兩地往返交通費憑據報銷)】

工傷保險基金
康復治療費須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按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
工傷醫療期工資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不超過24個月。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
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分為評殘前和評殘后,評殘前(住院)經醫院開具證明由用人單位負責護理,如未護理按照當地護工的工資支付;評殘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
輔助器具費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
一次性


傷殘補助金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

傷殘津貼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


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

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

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
五級、六級傷殘,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
一次性


傷殘醫療補助金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安徽省標準

五級傷殘為24個月,六級傷殘為18個月,七級傷殘為10個月,八級傷殘為8個月,九級傷殘為6個月,十級傷殘為4個月。

基數為當地平均工資。

【依據:《安徽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
一次性


傷殘就業補助金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安徽省標準

五級傷殘為40個月,六級傷殘為34個月,七級傷殘為20個月,八級傷殘為15個月,九級傷殘為10個月,十級傷殘為5個月。

基數為當地平均工資。

【依據:《安徽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
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
一次性


工亡補助金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7412元×20=948240元。(全國一口價)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
下落不明


供養親屬撫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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