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下面小編給大家談談2022年佳木斯工傷保險條例細則及賠償標準計算方式,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一、佳木斯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佳木斯市城鎮職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根據國務院第375號令《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黑政發〔2003〕89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佳木斯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國家、省駐佳單位及其職工的工傷保險按本辦法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辦法另定;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待條件成熟后逐步參加工傷保險。
第三條工傷保險實行市區與縣(市)級統籌并存的形式,待條件成熟后逐步向市級統籌過渡。
第四條市、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為城鎮職工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市、縣(市)醫療保險管理局(以下簡稱醫保局)為工傷保險業務經辦機構。
第五條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條例》及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籌集和管理
第六條工傷保險費按照《黑龍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執行,各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醫保局申報并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第七條市、縣(市)醫保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用人單位的行業類別確定對應行業基準費率。本辦法實施前由用人單位負擔的工傷職工醫療費、傷殘待遇,由市、縣(市)醫保局按照費用發生情況,核定征繳所需費用后將其納入工傷保險社會統籌范圍。
第八條工傷保險基金存入各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工傷保險費用支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工傷保險基金所得利息轉入基金。
第九條市醫保局按當年全市工傷保險基金收繳總額的25%提取儲備金,存入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超過預算支出及突發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財政墊付并列入下年工傷保險基金預算。
第十條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工傷申報及認定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發生事故后,必須積極組織救治,在24小時內及時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醫保局報告,并在3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時間可延長至7日。
第十二條職工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時限可以延長至45日。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四條市、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并據實提供情況和材料證明。
第十五條市、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做出認定同時抄送當地醫保局。
第四章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六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持以下書面材料向各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組織工傷職工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二、佳木斯工傷保險賠償標準計算方式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