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下面小編給大家談談2022年錦州工傷保險條例細則及賠償標準計算方式,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一、錦州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錦州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完善工傷保險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省政府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凡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均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市、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其所屬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業務。
財政、衛生、人事、稅務、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縣(市)區兩級統籌,分級管理。市轄古塔區、凌河區、太和區、錦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錦州市南站新區內的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參加市本級統籌;各縣(市)、錦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參加本縣(市)區統籌。
第五條 工傷保險費率標準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一類、二類、三類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具體標準如下:
(一)風險較小的一類行業基準繳費率為工資總額的0.8%;
(二)中等風險的二類行業基準繳費率為工資總額的1.5%;
(三)風險較大的三類行業基準繳費率為工資總額的2.2%。
第六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對屬二類、三類行業的用人單位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實行浮動費率制度。費率浮動以該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總額為標準,一至三年浮動一次。具體浮動標準為:
(一)支付總額超過本企業同期繳費總額200%的,繳費率上浮到基準費率的150%;
(二)支付總額達到本企業同期繳費總額150%-200%的,繳費率上浮到基準費率的120%;
(三)支付總額為本企業同期繳費總額50%-30%的,繳費率下浮到基準費率的80%;
(四)支付總額不足本企業同期繳費總額30%的,繳費率下浮到基準費率的50%。
用人單位應當于每月10日前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上年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乘以繳費費率之積。
用人單位未按上述標準繳納工傷保險費(含欠繳、斷繳)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存入銀行,按同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主要用于《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以及工傷保險宣傳培訓、工傷事故調查、工傷職工管理等其他費用的支出。工傷保險宣傳培訓、工傷事故調查、工傷職工管理等其他費用據實支付。
第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中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工傷保險儲備金按照當年基金節余的50%比例留存,當儲備金總額超過應繳額的50%或低于10%時,重新調整留存比例。使用儲備金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墊付。
第九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用人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遇特殊情況,最遲不超過72小時。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時間申報的,在此期間受傷害職工所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可以延長30日。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
(三)醫學資料(包括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等);
(四)職工本人身份證明;
(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時間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可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第十條規定的材料。超過上述時限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舉證時限為自接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證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未予舉證或未提出有效證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視其對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及證據材料無異議,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組織調查核實,并形成工傷調查報告。用人單位、工會組織、職工、醫療機構等有協助調查和提供證據的義務。
第十四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的日常工作,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轄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第十五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腿、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按《條例》和有關規定支付。其中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等待遇的調整,按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等變化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破產清算時,應由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的工傷職工待遇費用,一次性與本人結清;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工傷職工待遇,按人均壽命一次性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結清工傷職工平均余命內的各項待遇費用。
第十八條 職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標準為全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個月。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條例》規定支付。一次性救濟金按照我市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標準支付。
第十九條 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定點康復治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單位)的資格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在自愿結合、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與具備資格的定點單位簽訂服務協議,實行定點管理。
第二十條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必須在與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定點單位就醫,緊急情況時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發生的醫療費用暫由用人單位墊付;脫離危險后,需繼續治療的,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可到定點單位繼續治療。
第二十一條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包括經批準的康復性治療)符合國家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在國家頒布該三項目錄、標準前,暫參照基本醫療保險的三個目錄、標準執行)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確需轉外就醫的,經本人提出、定點醫療機構同意、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方可轉外就醫,未經批準轉外就醫所發生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對定點單位的監督管理,定期對其履行協議等情況進行檢查。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支付醫療費總額的10%預留保證金,年終視其全年考評情況再予支付。
第二十三條 《條例》施行前發生的工傷,已完成工傷認定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應當申請工傷復查,復查后方可繼續享受工傷待遇。未經工傷認定的或未經勞動能力鑒定的(含原行業統籌納入屬地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于2005年12月31日前由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超過時效申請工傷認定的,將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 《條例》施行前鑒定為1-4級的工傷職工,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應當立即辦理養老退休手續,其養老金金額以其原領取的傷殘津貼(原定期撫恤金)總額為標準,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并隨養老金調整辦法調整。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也未辦理養老退休手續的1-4級工傷人員,其傷殘津貼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原標準不變。
第二十五條 《條例》施行后受到事故傷害的職工,在本辦法施行后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或復查鑒定的,如舊傷復發需要治療的,由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并簽發通知書,方可按《條例》規定由工傷基金支付其費用。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錦州工傷保險賠償標準計算方式
一至四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
①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②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
③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④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賠償標準
①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②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
③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
五六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
①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②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賠償標準
①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②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七至十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
①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②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
③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④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