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下面小編給大家談談2022年寶雞工傷保險條例細則及賠償標準計算方式,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一、寶雞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工傷保險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以下簡稱《條例》)和《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97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應當依照《條例》和《實施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登記實行參保職工實名制,每年度審核一次。用人單位應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本細則所稱的工傷包含工傷和視同工傷。
第三條 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業務,其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統籌實行市、縣區統一政策,統籌基金分級管理。
第五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職工或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用人單位報告。用人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向經辦機構備案。
第六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中央、省屬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負責在市及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并已在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委托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其他各類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依照《條例》、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和《實施辦法》的規定,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提交的材料,除按《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和《實施辦法》規定外,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
(二)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提交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等相關材料;
(三)認定職業病時,應提交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原始資料和健康檔案。
第八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就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先由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處理勞動關系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時限內。
第九條 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并在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通知的時限內提交證據。
第十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全市(含縣區)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應當在職工醫療終結期滿30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提供相應的資料。
第十二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第十三條 工傷職工在外埠醫療機構接受搶救治療的,病情穩定后應當及時送轉本市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
第十四條 工傷職工因醫療條件所限需要轉院的,應當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提出,經辦機構同意后辦理轉院手續。
第十五條 《條例》實施后發生工傷的職工工傷復發,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提出診斷意見,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治療的,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本細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的,其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七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治療工傷所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費用先由用人單位墊付,后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八條 職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發給48個月的工亡補助金;被授予烈士稱號的,一次性發給60個月的工亡補助金。
第十九條 定期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員或者領取撫恤金的供養親屬,應當在每年的十二月份由用人單位或本人向經辦機構提供有效的生存、婚姻、健康等證明材料,方可繼續領取。未提供證明材料的,暫停發放其相關待遇。
第二十條 本細則與《條例》和《實施辦法》一并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寶雞工傷保險賠償標準計算方式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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