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下面小編給大家談談2022年貴州工傷保險條例細則及賠償標準計算方式,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一、貴州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第一條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統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省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的職工,均有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會和用人單位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地(州、市)統籌管理(以下簡稱統籌地區)。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將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名單、參保時間、繳費基數、繳費費率、工傷事故、工傷職工及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等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第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以下支出:
(一)工傷醫療費;
(二)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生活護理費;
(五)喪葬補助金;
(六)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輔助器具費;
(九)工傷康復性治療費;
(十)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七條 統籌地區應當按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15%——20%的標準提取儲備金。儲備金中的30%上解省,存入財政專戶,作為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70%存入地區的財政專戶。儲備金、調劑金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行署墊付。
統籌地區使用工傷保險儲備金,應當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意見,經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后支付。
使用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應當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提出意見,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支付。
第八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或職工,其工傷認定申請由所屬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或職工,其工傷認定申請由事故發生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
第九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條例》規定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報經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后,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
第十條 統籌地區內工傷認定管轄權的劃分,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工傷認定的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3日內指定管轄。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按照規定對工傷認定申請進行審查。
對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限期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受理時間從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 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并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
第十三條 省和統籌地區分別設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規定負責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同級勞動保障、人事、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設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 經辦機構應按國家規定與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并向社會公布簽訂服務協議醫療機構的名單。
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應到協議醫院就醫;因情況緊急到就近醫療機構救治的,應在傷情穩定后的5日內轉往當地協議醫院就醫。
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未按前款規定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十五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停工留薪期按醫療機構的診斷意見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對醫療機構的診斷意見有異議的,由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待評定傷殘等級后,按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之和的標準為: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的剩余月數計算,但計算五級傷殘的剩余月數最多不得超過72個月,六級不得超過50個月。
第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之和的標準為: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的剩余月數計算,但計算七級傷殘的剩余月數最多不得超過24個月,八級不得超過18個月,九級不得超過8個月,十級不得超過4個月。
第十八條 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工傷職工,應當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
二、貴州工傷保險賠償標準計算方式
一、醫療費:
其計算公式為: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金額+藥品金額+住院服務金額
二、伙食補助費
計算公式: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10元/天住院天數
三、交通費
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護理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四、停工留薪期間工資
1、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其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計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資=本人工資X元停工留薪月數
五、護理費
(一)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費=誤工費
(二)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30%
六、殘疾輔助器具費
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維修費用參照配置機構意見確定。
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個月
5、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個月
6、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個月
7、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8、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9、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10、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八、傷殘津貼:(七級至十級傷殘無此津貼)
1、一級傷殘按月支付為本人工資的90%
2、二級傷殘按月支付為本人工資的85%
3、三級傷殘按月支付為本人工資的80%
4、四級傷殘按月支付為本人工資的75%
5、五級傷殘按月支付為本人工資的70%
6、六級傷殘按月支付為本人工資的60%
九、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級至四級傷殘無此項目)
1、五級傷殘:本人工資(元/月)×18個月
2、六級傷殘:本人工資(元/月)×16個月
3、七級傷殘:本人工資(元/月)×14個月
4、八級傷殘:本人工資(元/月)×12個月
5、九級傷殘:本人工資(元/月)×10個月
6、十級傷殘:本人工資(元/月)×8個月
十、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級至四級傷殘無此項目)
1、五級傷殘:本人工資(元/月)×16個月
2、六級傷殘:本人工資(元/月)×14個月
3、七級傷殘:本人工資(元/月)×12個月
4、八級傷殘:本人工資(元/月)×10個月
5、九級傷殘:本人工資(元/月)×8個月
6、十級傷殘:本人工資(元/月)×6個月
2017貴州經濟數據
一、上一年度貴州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0667.07元/年;
二、上一年度貴州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5434.00元/年;
三、上一年度貴州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13702.87元/年;
四、上一年度貴州省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為4740.18元/年;
五、上一年度貴州省城鎮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7448元(喪葬費暫按3210.67元/月)計算;
六、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省內30元/天,特區50元/天。
七、各行業職工平均工資、行業職工平均工資(年/人)
1、全省平均 37448元
2、農林牧漁業 30850元
3、采礦業 43113元
4、制造業 36187元
5、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59344元
6、建筑業 36560元
7、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47049元
8、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 53384元
9、批發與零售業 40325元
10、住宿和餐飲業 25372元
11、金融業 81630元
12、房地產業 33617元
13、租賃與商務服務業 30121元
14、科學研究、技術服務與地質勘查業 39087元
15、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27779元
16、居民服務及其他服務業 28224元
17、教育 42432元
18、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 44298元
19、文化、體育與娛樂業 35937元
20、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 405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