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大學剛要讀完,女生被舉報是“高考移民”,被學校取消學籍。但經兩級法院審理認為,學校作出的決定違反了法定程序,判決撤銷取消學籍決定。16日,武漢市洪山區法院通報了武漢首起“高考移民”案。
由于各省市之間的高等教育資源分配不均衡,特別是高校招生指標在各省市的分配不均衡,導致各省考生考取大學尤其是考取名牌大學的機會和概率大不相同,相差巨大。正是在這種情況下,一些高考競爭激烈省份考生為了順利考上大學、考上名牌大學,就鉆空子,跑去高考競爭相對較輕的省份參加高考,玩起“高考移民”的把戲,近年來已經查獲了很多起。
根據目前高考政策的規定,“高考移民”屬于一種非法行為,即使各省陸續實施“異地高考”政策,“高考移民”依然不合法。按照規定,要依法剝奪“高考移民”考生的高考資格、錄取資格,即使通過“高考移民”方式被高校成功錄取了,一旦發現,高校就該取消學生的學籍,也就是開除,這一點毋庸置疑,也符合公眾的期許和高考公平正義。然而,在武漢這起首起“高考移民”案中,法院的判決結果卻是作為“高考移民”的學生獲得勝訴,作出取消學籍決定的高校敗訴,這樣的判決結果讓不少人大[微博]吃一驚,不能接受,以為這是為“高考移民”撐腰。但是,從法律角度說,高校敗訴其實并不是“高考移民”的勝利,而是法治的勝利。法律并不是在為“高考移民”行為撐腰,公眾不要誤讀了判決。
“高考移民”行為,縱然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高校依法按規應當取消通過“高考移民”方式考取大學的學生學籍。但是,有一點高校必須遵守,就是高校在作出取消學生學籍決定的過程中,必須遵循程序正義,應當依法作出決定。在這起“高考移民”案中,高校之所以敗訴,最主要是高校自己違反了程序正義,沒有按照法律程序處理,使得作出取消學生學籍的決定不合法。尤其是高校在沒有拿到鐵一般的“高考移民”證據之前,無視考生的辯駁,簡單地根據他人舉報和可能存在“高考移民”行為的疑似性證據就作出取消學籍的決定,實質上是一種“有罪推定”,而沒有遵循疑罪從無的原則處理,即便事后拿出證據也不行。
高校在“高考移民”案中敗訴,實質上給高校提了一個醒,在對存在違法違規學生的處理上,要依法依程序處理,一定要在掌握扎實的事實證據之后才能依法處理,不能根據“可能性”的證據進行處理,這是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