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征兵工作順利實施,確保兵員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征兵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征兵工作。
第三條 省軍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兼同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兵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同級兵役機關和宣傳、教育、公安、衛生、民政、交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等有關部門組成征兵辦公室,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具體工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兵役機關的安排和要求,辦理本地區、本單位的征兵工作。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士官的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負責辦理。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征兵宣傳教育工作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國防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征兵宣傳教育的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其他單位開展征兵宣傳教育活動。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向公民進行依法服兵役教育,鼓勵公民依法履行兵役義務。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以依法服兵役和參軍光榮為主要內容的公益性宣傳教育。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征兵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在征兵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兵役機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兵役登記
第七條兵役登記工作,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組織實施。縣(市、區 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組織基層單位對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滿十八歲的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并在兵役登記開始前三十日發出兵役登記公告。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的要求,設立兵役登記站,并告示和書面通知戶籍在本轄區的適齡公民按時履行兵役登記手續。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按時組織本單位適齡公民參加兵役登記。
第九條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的要求,提供本轄區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滿十八歲的男性公民的名單和個人基本情況。
教育部門及學校應當協助兵役機關做好應征公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