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學院嚴格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各個專業學費每學年6000元(按福建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閩價【2000】費245號文件);住宿收費按閩價費[2012]567號文件執行;退費按閩價【2005】費435號文件執行,學院各專業收費標準及退費辦法如下:
(一)收費標準:學費及各個專業學費標準均為6000元/生?年;
(二)退費辦法:
1、繳費后入讀未滿一個月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80%予以退還;
2、繳費后入讀超過一個月至一個學期(含讀完一個學期)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50%予以退還;
3、繳費后入讀超過一個學期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不予退還;
4、被開除學籍的,其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