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兒童節放假安排: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六一兒童節日由來
國際兒童節的設立,和發生在二戰期間一次著名的屠殺--利迪策慘案有關。
1942年6月10日,德國法西斯槍殺了捷克利迪策村16歲以上的男性公民140余人和全部嬰兒,并把婦女和90名兒童押往集中營。村里的房舍、建筑物均被燒毀,好端端的一個村莊就這樣被德國法西斯給毀了。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世界各地經濟蕭條,成千上萬的工人失業,過著饑寒交迫的生活。兒童的處境更糟,有的得了傳染病,一批批地死去;有的則被迫當童工,受盡折磨,生活和生命得不到保障。為了悼念利迪策慘案和全世界所有在戰爭中死難的兒童,反對虐殺和毒害兒童,以及保障兒童權利,1949年11月,國際民主婦女聯合會在莫斯科舉行理事會議,各國代表憤怒地揭露了帝國主義分子和各國反動派殘殺、毒害兒童的罪行。為了保障世界各國兒童的生存權、保健權和受教育權,為了改善兒童的生活,會議決定以每年的6月1日為國際兒童節。當時的很多國家表示贊同,特別是。
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將6月1日定為兒童的節日,尤其是在。在歐美國家,兒童節的日期各不相同,而且往往很少舉行社會公眾性的慶祝活動。因此有人誤解為只有才將6月1日定為國際兒童節。
為了保障全世界兒童的權益,1949年11月,國際民主婦女聯合會在莫斯科召開執委會決定,將每年6月1日作為國際兒童節。新中國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于1949年12月23日規定,將中國的兒童節與國際兒童節統一起來。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1949 年12月23日政務院發布 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3年12月1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四條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第五條 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