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條例主要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條款進行賠償。條例包括工傷保險基金構成,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監督管理等信息。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等級不同所享受的待遇所有不同。本文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最新的丹東工傷賠償相關知識,僅供參考!
停工留薪: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醫療費:符合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工傷和外出醫療差旅費;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分別為(本人工資為基數)27個月、25個月、23個月、21個月、18個月、16個月、13個月、11個月、9個月、7個月;
傷殘津貼:1-4級傷殘人員按月傷殘津貼分別為(本人工資為基數)90%、85%、80%、75%。
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的傷殘人員,其護理費標準分別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50%、40%、30%;
因工死亡待遇標準:
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⑵因工死亡喪葬費: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⑶遺屬撫恤金:發放基數與標準:死者生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其配偶40%,其他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丹東工傷保險賠償范圍
1、以下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3、職工符合以上規定,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丹東工傷保險賠償流程
丹東工傷賠償流程是持辦理材料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報銷手續。具體的辦理材料如下:
工傷醫療費:工傷認定決定書、身份證復印件、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填寫好《工傷職工醫療費撥付審批表》或《工傷職工康復費撥付審批表》、醫療費用票據:住院治療的需提供住院發票原件、入院證明原件、出院證明原件和費用明細清單;門診治療的,需提供發票原件和復工處方;
傷殘待遇: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文件、身份證復印件、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填寫《工傷職工傷殘待遇審批表》。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的審核,需有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合同書原件;
工亡待遇:工亡認定決定書、身份證復印件、火化證原件及發票、戶口注銷證明、用人單位或工亡職工近親屬填寫好《工亡職工待遇撥付審批表》有供養親屬的,需提供供養親屬與工亡人員關系和是否依靠工亡人員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證明材料。
以上數據依據網絡及各個官方網站公布資料整理,具體政策以最終文件執行情況為準,具體可咨詢丹東市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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