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濟寧市中區人民法院對汪建新涉黑犯罪團伙進行了公開宣判,15名涉案人員被依法判決。“黑老大”汪建新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等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
2003年至2007年案發期間,汪建新先后將汪建強、劉雪東、汪順孔等人糾集在一起,不斷從事各類違法犯罪活動,逐步發展成為以汪建新為組織、領導者,以汪建強、范興偉、劉雪東為骨干成員,以汪順孔、汪建平、張寶林、張忠峰、劉善讓、范文、常洪水、劉鵬為積極參與人員,以徐振楠、郭龍飛、李騰飛等人為一般參加人員的穩定犯罪組織。
濟寧涉黑案庭審現場
其間,該涉黑團伙在汪建新的直接組織、策劃、指揮、授意下,在濟寧市城區東北部,并以該區域范圍為基礎向外輻射至任城區李營鎮以及市中區其他區域,進行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敲詐勒索、介紹賄賂、故意傷意、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槍支等違法犯罪行為100余次,通過對這些區域內長虹小區、新天地花園等8處建筑工地實行非法控制,壟斷了這些工地的材料供應、工程承攬等項目,并強迫項目經理接受供應材料的大量“虧方”和單方面提價,交易總額近600萬元;還以索要工程為名義,對工地實施敲詐勒索18起,總額23萬余元,從中獲取巨大經濟利益,用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為增強組織的“凝聚力”,汪建新對組織成員使用發工資、送錢物、請吃喝、提供“發財機會”、投資入股等不同的籠絡、控制方法加以管理,形成了一整套利益分配機制。雖然該組織沒有成文的幫規、紀律,但形成了約定成俗的規矩,應認定是一個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中區法院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介紹賄賂罪判處汪建新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50萬元,同時追繳非法所得177萬元,追繳房產9處;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販賣毒品罪、敲詐勒索罪判處汪建強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12萬元;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尋釁滋事罪判處劉雪東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至二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