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8日,濰坊中院公開開庭宣判宋某等32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涉及13項罪名的涉黑案件。主犯宋某因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11項罪名,數罪并罰,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31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至無期徒刑不等的刑罰。
這是一起典型的涉黑案件,宋某糾集、吸納數十人先后加入其犯罪團伙組織,多次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成員人數較多、內部層級分明、組織結構嚴密、骨干成員在一定時期內相對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在多處賭場發放高利貸、強攬工程、插手民間糾紛、插手控制濰坊市紡織品市場物流托運線路以及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非法獲利二百三十余萬元。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團伙
一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頭目”,一個實施過種種暴行的“惡魔”,一個被判處了死緩的“大哥”。
自2000年刑滿釋放,宋某就沒打算安生,他也安生不了。2004年在因犯罪被羈押判刑假釋出獄后,他糾集數十名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閑散人員,在濰坊城區及周邊縣市,多次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以他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2005年刑滿釋放后,他再次糾集十多人加入,犯罪組織得到進一步發展壯大。
人員層級分明,組織結構穩定,宋某是組織者、領導者,其余還有骨干成員、活躍的積極參加者、隨叫隨到的一般參加者。通過在賭場發放高利貸、強攬工程、插手民間糾紛、控制紡織品市場物流托運線路以及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手段,該組織非法獲利數百萬元,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獲得的利益,則用于建設養狗場作為成員據點、購置汽車作為交通工具、支付成員日常開銷費用和犯罪后逃跑的費用、購買冰毒供成員吸食等,維系著犯罪組織的生存與發展。
在他們之間還有著嚴格明確的紀律,成員必須聽從上一級的指揮安排,遇事要請示匯報;組織成員相對集中住宿,保證隨叫隨到;砍刀、消防斧等工具集中保管,統一分發;被抓獲后不能出賣組織;不能背著組織私自承攬工程牟取私利……對于違反紀律的成員,宋某輕則打罵,重則虐待。
對內都如此的“不留情面”,對外他們又是一張讓人談及變色的臉龐。
以暴力、威脅等手段,該犯罪組織多次有組織地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搶劫等犯罪活動,在社會上逞強立威、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先后致1人死亡、1人重傷、13人輕傷、13人輕微傷。對群眾形成較強的心理強制、威懾,使群眾在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等合法權益受損后不敢舉報、控告,造成惡劣影響,在部分行業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插手控制部分行業獲利
“2001年我們成立了托運部,跑武漢和西安線路的托運,開業當天就不讓我們跑。”一位證人當庭舉證說。這位證人的合伙人甚至在一天的傍晚,被五六個蒙面人用鐵棍、砍刀砍傷。砍傷他的就是以宋某為首的一幫人。
宋某與濰坊紡織品市場“順發托運部”經營人相互勾結,在商量事情的過程中,得知該經營人的托運線路和別人沖突了,被搶走了很多的貨源。宋某提出把這個人收拾了,甚至叫囂著說:“就算蒙著面辦了,大家也會明白是我干的,就算知道也沒有證據。”
為達到非法控制、壟斷濰坊紡織品市場部分物流線路、由其一家托運部為不特定多數客戶服務的目的,宋某糾集人員“擺平”了很多競爭對手。昌邑市紡織品物流經營者就被迫退出,讓出了濰坊紡織品市場烏魯木齊線路的布匹托運經營。
“我送土剛送了三天,就被他們弄到一間屋內,說我搶了他的活,要拿刀砍我。我聽說他這個人很狠,手下有很多“小弟”,專門在濰坊攬土石方工程,沒人敢惹,只能忍氣吞聲不干了。”提起這番經歷,證人的心中仍舊后怕。
為了獲取資金維持組織的發展,強攬工程是宋某一筆十分重要的收入,這個時候,任何和他搶工程或者不給工程的人都是絆腳石,他就通過恐嚇、威脅、毆打的方式迫使對方讓出。曾經就有一位拒絕過他的項目負責人就收到了宋某送來的“大禮”,那是用布兜裝著的打碎的西瓜,紅色的汁水淌了他家單元門口一地。
通過這些手段,該犯罪組織最終得到了原承包人負責的回填工程和土方工程,從項目負責公司獲得工程款200余萬元。
有人在工程現場挖出了原沙,宋某就指示人帶著槍械到現場強迫對方賣給自己,有人和自己搶沙子,他就帶著人將對方打一頓,強迫對方以更低的價格將沙子賣給自己,得知某地輸油站要拆遷,宋某不僅強迫對方以極低的價格賣給自己油罐,還強行拉走了對方依法獲取的電纜、熱力管線等。
種種的非法行為,對濰坊紡織品市場的物流經營和競爭、濰坊重大工程建設造成了嚴重的破壞。
非法拘禁搶劫傷害惡行累累
參與這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32人當中,仔細了解就會發現,他們大部分的人都前科累累,罪行也都集中在非法拘禁、搶劫、盜竊、故意傷害等。
也許利用暴力來解決問題已經成為他們的習慣,所以在面對那些欠了他們高利貸的人的面前,他們也是一副你不還錢我就打到你還錢的態度。“我賭博時多次借過高利貸,那天他們三四個人抓住我,把我帶到賓館里逼我還錢,直到次日中午我給了10000元利息才放了我。”“他們說不還錢就弄死我,我被關了21個小時,直到朋友湊錢還給他們才得以離開。”“宋某讓人拿馬扎打我的頭,直到第三天我對象拿錢來才放的人。”
對著欠錢的賭徒宋某“教訓”起來毫不手軟,那么對著疑心欺騙自己的人,宋某的手段更是令人發指。
因為疑心開采石渣礦的合伙人偷賣石渣,宋某將其帶到自己的養狗場內,采取殘暴手段進行毆打,幾乎收拾了對方一個晚上,并逼迫對方寫了欠條。因為承租地的古墓已經被人盜掘,惱羞成怒的宋某將地主人強行帶至養狗場內拘禁毆打,逼問之前盜掘古墓的人員和文物去向。因為“小弟”將自己的車撞壞了,宋某就將其拘禁起來恐嚇威脅,直到交出10000元錢才了事。
類似的事件不勝枚舉,在非法拘禁對方的同時,宋某等人往往也伴隨著搶劫、敲詐勒索等犯罪行為。
因為在宋某手下經營的動漫城內玩電玩作弊,王某不僅被迫交出所得的錢款,隨身攜帶的現金、黃金項鏈、玉石手鐲等都被搶走,銀行卡中的存款也被他們全部取走。借著自己所賣的文物為假的由頭,因為拿不出錢“賠償”,楊某被宋某拘禁在養狗所長達10個月之久,期間虐待暴行不斷,致使全身受傷,精神恍惚,身心受到了極大的傷害。
除了這些暴行之外,對于“同行”宋某也是無視法律的規定,明知公安機關在進行抓捕,仍舊將葛某、高某隱藏在租房內或者是養狗場內,提供居住和飲食,幫助其逃匿。
持槍藏彈涉毒令人發指
槍支8支,軍用子彈58發,非軍用子彈100發,這樣的數據,足以讓人嚇出一身的冷汗。這些法律嚴禁私人擁有的危險物品,就被宋某藏在他的家中、養狗場內以及“小弟”的廠房里。
在宋某被抓獲后,其女兒還在家中壁櫥內發現了一支槍形物,其后將裝有槍形物和其他物品的旅行包藏在了濕地公園一山洞內。經過鑒定,該槍形物為自制仿64式手槍,以火藥氣體為動力,認定為槍支。
除了槍支,宋某還牽涉到了毒品,在被抓捕的同時,公安機關也當場從其駕駛的越野車內查獲冰毒26.27克。為控制其手下“小弟”,宋某不僅購買大量毒品用于組織成員吸食,還先后在賓館、養狗場等地,容留組織成員吸食毒品。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三人輕傷;一人輕微傷;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彈藥;變相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或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毆打、侮辱情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暴力劫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多次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惡劣;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經過開庭審理,濰坊中院認為,宋某的行為已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窩藏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因數罪并罰,又系累犯,法院依法對宋某從重處罰,最終宋某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