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近年來廣西涉案人數最多的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作出一審宣判,64名被告分別獲刑。
根據法院判決,被告人岑瑞意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數罪并罰,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罰金655萬元,并被判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責令退賠非法占有的財物和追繳其全部違法所得,同時被宣告限制減刑;兩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干成員均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另外61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十九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被告人岑瑞意長期以開設賭場、放高利貸為業。2006年以來,岑瑞意以賭徒欠其賭債或以高額回報為由,網羅了一批社會閑雜人員參與賭場管理或者放高利貸。至2010年這一團伙逐步發展形成了以岑瑞意為組織者、領導者,以被告人羅耀波、黃耀斌、梁弟、謝燁康、莫敏清、歐金建等人員為骨干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在這個組織發展、壯大期間,岑瑞意及其組織的骨干成員羅耀波、黃耀斌、謝燁康、歐金建等人又先后發展了被告人陸俊蝎、陳小龍等40多名組織成員,成立沒有字號、沒有正當經營活動的所謂“公司”,并以“公司”名義在梧州市蝶山區夏郢鎮、萬秀區旺甫鎮、蒼梧縣京南鎮等地大肆開設賭場、聚眾賭博,通過在賭場中抽頭漁利、放高利貸等方式,攫取經濟利益。
經司法會計鑒定,自2010年3月至2012年4月,岑瑞意通過其胞弟即被告人岑松桂的銀行賬戶共獲得非法收益608.8420萬元。為更好地籠絡組織成員,岑瑞意在其開設、控制的賭場中為部分成員每天發放100元至200元不等的工資;對組織成員為“公司”追收高利貸而實施了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的,完成任務后給予100元至數百元的獎勵,或者減免其個人對“公司”的欠款;還為受傷的組織成員提供治療費用等。
這個組織還以開設賭場等違法所得購置了大批鐵水管、大砍刀、鴨舌帽、助力車等工具,供組織成員實施違法犯罪時使用。至2012年5月,這個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岑瑞意的組織、策劃、指揮下,瘋狂開設賭場,并授意、默許該犯罪組織成員有組織地大肆實施故意傷害4起、窩藏1起、故意殺人(預備)1起、敲詐勒索9起、尋釁滋事7起、非法拘禁2起、搶劫1起,造成1人死亡、8人輕傷的嚴重后果。此外,該犯罪組織成員還實施了3起治安違法行為。
梧州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岑瑞意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稱霸一方,在梧州市區及周邊鄉鎮大肆開設賭場,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岑瑞意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全部罪行承擔法律責任。岑瑞意組織、授意或者默許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實施開設賭場、故意傷害、故意殺人、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和搶劫,均已構成了犯罪,依法應實行數罪并罰,遂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