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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黑社會老大排名,昆明市黑社會老大是誰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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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昆明北市區持刀砍人;為掃“仇家”顏面邀約駕車故意撞擊對方汽車;在昆曲高速路一加油站插隊發生糾紛,肆意打砸大貨車玻璃、聚眾賭博……這是公訴機關指控的易崇斌團伙成員的所作所為。

去年1月,昆明警方通報稱:經過近一年努力,成功打掉譚光輝、董世舉、易崇斌等三個涉黑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62名。其中,抓獲以易崇斌為首的16名團伙成員,并于同年1月6日由檢察院依法批準逮捕。

昨日,盤龍法院開庭審理了該起涉黑案,包括易崇斌在內的15名團伙成員(另外一人另案處理)被控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等9項罪名,易崇斌便“包攬”當中7項。據悉,其中8名涉案成員為刑滿釋放人員,由于涉案人數多,昨天的庭審進行了法庭調查,大部分被告人均不承認自己涉黑,易崇斌當庭翻供,并多次稱“與我毫無關系”“我不清楚,我不知道”。

庭審現場

15名被告人一被帶上庭就在人群中找親人

昨天雖是周末,一大早盤龍法院門外就聚集了不少前來旁聽的市民。為維持庭審秩序,法院向旁聽人員逐一發放旁聽證,“憑票”入場。

9時30分,易崇斌涉黑案準時開審。“帶被告人入庭!”審判長敲響法槌。15名身穿黃馬褂的被告人被帶到法庭,易崇斌走在最前,反銬著雙手的所有被告中,只有易崇斌一人捏著一本筆記本和幾頁寫滿字跡的紙張。

被告一被帶入法庭,旁聽席家屬區域就“騷動”了起來。此時被告們也抓緊這幾秒鐘的時間,掃視著人群中是否有自己的親人,幾名被告人點頭微笑回應。

此次庭審,由于被告眾多,律師團人數達20余人,足足坐了3排。另一邊,公訴人也多達5名。同時,法院也增加了一名書記員,由兩名書記員進行庭審記錄。

易崇斌當庭翻供辯稱自己有近10年不在昆

庭審中,公訴機關除指控易崇斌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罪外,還提到2002年9月、2007年12月,其指使陳世寬、高波等人持刀將黃某某、柳某某砍成輕傷,之后給施暴者一定酬勞。此外還指使他人尋釁滋事、參與賭博從中抽頭漁利,并向參賭人員以高利貸的方式提供賭資。2010年4月28日及29日,被告人易崇斌邀約譚光輝、黃其和、余明鴻、張大發等人在云南省楚雄市彝人古鎮、本市關山鹽之道餐廳內賭博,抽頭漁利人民幣20余萬。

期間,公訴人還出示了2010年5月8日,黃偉在易崇斌的授意下,與鄧浩威等人商議后開車撞擊曾被指控為黑社會組織領導譚光輝的汽車,造成對方9589元損失構成尋釁滋事。

公訴人對其的指控話音剛落,易崇斌便立馬提出反對意見。他辯稱,自己2002年下半年就離開昆明去北京、重慶、四川等地發展,已有近10年不在昆明,不可能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并對其他罪名也表示“不屬實”。

面對公訴人及辯護人關于授意他人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事件的問詢時,易崇斌頻繁地使用“與我毫無關系”“我不清楚,事后才知道”來作答。

庭審中,公訴機關還對易崇斌、易小君、黃偉的漏罪進行了補充起訴。經公訴機關查明,被告人黃偉還涉及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易小君涉及虛報注冊資本罪;易崇斌涉及妨害作證罪及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由于被告人眾多,今日將繼續該案的法庭辯論部分。

指控罪名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指控:1998年以來,被告人易崇斌通過地緣關系、經濟實力、社會影響,先后糾集陳世寬、鄭坤、黃偉、易小君等刑滿釋放及社會閑散人員,通過有組織的實施敲詐勒索、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拘禁、賭博等犯罪行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易崇斌為組織、領導者,陳世寬、鄭坤、易小君等人為積極參與者的組織結構固定,參與人數眾多,擁有一定經濟實力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通過采取滋擾、威脅、恐嚇等手段實施敲詐勒索、強搶建筑工程、發放高利貸、插手民間糾紛、賭博等非法活動以獲取經濟利益支持該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易崇斌:“我自己不是黑社會”。易崇斌一直強調自己2002年下半年就離開昆明去北京、重慶、四川等地發展,已有近10年不在昆明,不可能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并對其他罪名也表示“不屬實”。“我是重慶墊江人,在昆明沒有固定住所,沒有開展任何業務,2007年開始擔任重慶墊江商會會長,中途需要開會或者帶朋友來云南玩才會回昆明。”

陳世寬也表示,說自己是“黑社會”沒有實質證據。而在法庭調查期間,面對公訴機關的詢問,一到重點問題、核心問題,大多被告們就以“不記得了”,“我不清楚”,“該問題與本案無關”等話語含混過關。

故意傷害罪

指控:2002年9月10日,陳世寬、鄭坤在易崇斌的授意下,安排余某、李某、陳小紅(另案處理)在盤龍區金星小區附近,持刀將受害人黃其和砍傷,經鑒定為輕傷。

2007年12月13日,高波、鄭坤在易崇斌的授意下,伙同易永川,用2萬元酬勞雇傭唐致剛(另案處理)等人,在盤龍區新迎小區附近,持刀將受害人柳作奎砍傷,經鑒定為輕傷。

易崇斌:不屬實。陳世寬等人打傷黃某的事情發生在自己離開昆明以后,而鄭坤等人打人也是他們之間的沖突,自己不可能組織人去做這樣的事,“這些與我無關。”

陳世寬:毆打黃某時自己沒有參與,“我認識黃某,他受傷我也是事后才知道的。”

尋釁滋事罪

指控:2010年5月8日,被告人黃偉在被告人易崇斌的授意下,經與被告人鄧浩威商議,安排被告人周俊、程小強、程先強、翟昆等人開車撞傷受害人譚光輝的汽車,造成譚光輝損失人民幣9589元。

2007年11月14日7時許,世舉渣土公司車輛因插隊加油與其他人在本市昆曲高速昆曲加油站內發生糾紛,車主黃某某打電話告知賀波(已判刑),賀波帶領被告人黃偉、李錦江、翟昆(已判刑)等10余人,攜帶鋼管、木棒,駕車趕到加油站,打砸尹某某、洪某某的兩輛東風貨車,致兩車擋風玻璃損壞,兩人分別支出修理費約800元、380元。

易崇斌:不知道,我沒有指使授意、更沒有參加,與自己無關。

賭博罪

指控:2009年至2010年期間,被告人易崇斌聚集多人進行賭博,從中抽頭漁利,并向參賭人員以高利貸的方式提供賭資。2010年4月28日及29日,被告人易崇斌邀約譚光輝、黃其和、余明鴻、張大發等人在云南省楚雄市彝人古鎮、本市關山鹽之道餐廳內賭博,抽頭漁利人民幣20余萬。

易崇斌:“2010年我和朋友合伙在楚雄開的銀行開業,當天開業慶典我喝醉了。回房間休息時,有人提出打牌,但我頭腦不清醒沒有參加,后來有人建議去桑拿醒酒,在桑拿的地方同樣是別人提出的打牌、打麻將,從中抽頭也是別人提出的。賭博罪,我不認可。我是干工程的,不以賭博為生,民間借貸不超過銀行利息。”

敲詐勒索罪

指控:2009年,姜兵委托被告人易崇斌、杜均以花錢為由,采用威脅的手段,對被害人陳代劍進行敲詐、勒索人民幣10000元。

易崇斌:“我從來沒見過這個人,也沒干過這件事,純屬子虛烏有。”

妨害作證罪

指控:2010年至2011年,在黃某等人故意傷害一案中,易崇斌指使他人作偽證指證董某某等人。

易崇斌:當時自己是警方的在職特勤,有義務配合警方舉報董世舉和譚光輝,“當時我舉報了董世舉,只是提到賭博,提交檢察院的材料也只是說他打傷了人,從來沒有說他搶劫,也沒有出錢指使人作偽證。”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指控:2010年至2011年,易崇斌從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刑偵中隊長和亦軍(另案處理)處非法獲取《8?02專案存在的問題》等絕密級國家秘密。

易崇斌:檢舉他人并不算竊取“8?02”專案秘密。當時自己知道關在看守所的李某得以出所參與另一起民事案件庭審,這不合程序,寫了檢舉信存在電腦里。“我先知道的這個情況,專案組后知道,如果說這就是竊取國家秘密,那究竟是誰竊取誰的秘密。”

非法拘禁罪

指控:2008年10月22日8時許,陳棚(已判刑)委托被告人陳世寬向受害人張遠東收債,后被告人陳世寬安排羅思權(已判刑)、被告人高萬強以欠款糾紛為由將被害人張遠東強行帶至昆明市金星小區“金星茶果園”、金實小區“匯集茶室”、“雅閑居茶室”等處扣押并進行毆打,限制受害人張遠東人身自由。后使用毆打、恐嚇等方法強迫張遠東向家屬索要人民幣5000元。經鑒定,被害人張遠東傷情為輕傷。

虛報注冊資本罪

指控:2010年1月,被告人易小君在未真實出資的情況下,虛報注冊資本人民幣300萬元人民幣,騙取工商注冊登記,在昆明注冊某公司。

易崇斌這樣辯解7宗罪

對于被指控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易崇斌:“我不是黑社會。我2002年下半年就離開昆明去北京、重慶、四川等地發展,已有近10年不在昆明,不可能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

對于被指控尋釁滋事

易崇斌:“不知道,我沒有指使授意、更沒有參加,與自己無關。”

對于被指控故意傷害罪

易崇斌:“與我毫無關系”“我不清楚,事后才知道”。

對于被指控敲詐勒索

易崇斌:“我從來沒見過這個人,也沒干過這件事,純屬子虛烏有。”

對于被指控賭博罪

易崇斌:“賭博罪,我不認可。我是干工程的,不以賭博為生。”

對于被指控妨害作證罪

易崇斌:“當時我是警方的在職特勤,有義務配合警方舉報董世舉和譚光輝。”

對于被指控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易崇斌:檢舉他人并不算竊取“8?02”專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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