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遼源市對劉文義等涉嫌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等多項罪名的8名被告人進行二審公開宣判。經(jīng)審理,裁定維持遼源中院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劉文義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20年,并處罰金30萬元。
此案2008年12月12日遼源中院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劉文義等不服提出上訴,省高法院長張文顯親自擔任審判長審理此案。經(jīng)審理認為,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是2008年,全省法院開展打黑除惡斗爭的一個縮影。2008年,全省法院嚴格執(zhí)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法嚴懲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重大經(jīng)濟犯罪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的犯罪,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1882人,占判處罪犯總數(shù)的9.1%;依法審理了上海社保系列犯罪案、徐偉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案、田忠貪污受賄案等一批社會廣泛關注的大案要案。對于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依法從寬處理;對于因民間糾紛、家庭矛盾等引發(fā)的具有酌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依法予以裁量,適用管制、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7948人,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增加社會和諧因素。省高院打黑除惡專項斗爭得到省委政法委和打黑辦的肯定。
下面是2008年省高法打黑除惡斗爭中的幾個片斷:
A通化黑老大王平獲刑20年 宣判后向陽村響起鞭炮聲
2008年3月31日,省高法在通化市對王平黑社會組織犯罪案件做出終審宣布。裁定被告人王平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犯強迫交易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等10余項罪名,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20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案件宣判后,罪犯王平捕前居住的通化市二道江區(qū)鴨園鎮(zhèn)向陽村響起鞭炮聲,人們奔走相告,擊掌相慶。一名受害人激動地說:“法院為民做主,除了王平這個惡霸,真是大快人心!”
經(jīng)省高法二審查明,以上訴人王平為首、以其家族成員王斌等和原部分村委會委員、原“護青隊”和“保安隊”為主要成員的犯罪組織,從1992年至1997年,由惡勢力犯罪組織逐步演變成帶有黑社會性質(zhì)的犯罪組織。在10余年間,以王平為首的犯罪組織在當?shù)卮笏吝M行傷害他人身體、私設公堂、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無故毆打他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強買強賣、以暴力手段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等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群眾。綜合全案,該犯罪組織由于是以家族成員為主,與其它黑社會犯罪組織相比在人員結構上相對松散,但不影響該案定性,故對王平的上訴理由不予采納,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B徐歧彪殘害幼女被判死刑 吉大刑法學教授稱判決公正
2008年3月24日,強奸后殘忍地將被害幼女雙睛刺瞎的九臺市農(nóng)民徐歧彪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被執(zhí)行死刑。消息傳來,吉林大學刑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李韌夫接受《人民法院報》采訪時,稱贊司法公正。
李韌夫說,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比起傷害致死和故意殺人,其后果及危害性較輕,因此《刑法》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適用重刑、尤其是死刑作了更為嚴格的限制。然而,根據(jù)《刑法》對故意傷害罪及強奸罪的相關規(guī)定,在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zhì)、手段及后果等各個方面的情況下,對本案適用死刑,罪犯徐歧彪罪有應得。一是本案徐歧彪犯罪性質(zhì)惡劣。被告人徐歧彪同時構成強奸罪和故意傷害罪,是犯復合之罪。二是犯罪手段殘忍。本案被告人徐歧彪將被害人強奸后惟恐罪行敗露,持卡簧刀將被害人的雙眼刺瞎,其手段特別殘忍。三是犯罪后果嚴重。徐歧彪持刀扎瞎馮某某雙眼,其行為已經(jīng)符合《刑法》所規(guī)定的“致人重傷并造成嚴重殘疾”。徐歧彪實施的故意傷害罪和強奸罪對于被害人人身及精神的傷害都是難以愈合的,它將影響和改變被害人的一生。因此,根據(jù)《刑法》相關條款規(guī)定,判處徐歧彪死刑是其罪有應得,判決公正。
C被判死刑離奇翻供 臨刑前說:感謝法官保障我說話的權利
2008年初,省高法在審理王清珠故意殺人一案時遇到了難題。王清珠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于2007年6月1日被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法院認定其2006年7月16日,在樺甸市財運來彩票站里,圖財害命將該彩票站店主鮑某殺死在站內(nèi)。本案在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起訴和一審法院審理階段,被告人都認罪,但在一審法院判處其死刑之后,突然翻供,說人不是他殺的,是另一個叫“志江”的人殺的,過去的供述全是假的。
此案主審人是省高法刑三庭助理審判員王鈺(現(xiàn)為省高法辦公室副主任)。王鈺在認真閱卷、提審被告人和走訪案發(fā)現(xiàn)場后,向省高法審判委員會提交了長達2.1萬字的審理報告。
此案間接證據(jù)多而復雜,僅舉一例,看看法官打黑除惡中是怎樣認定證據(jù)的:“本案被告人王清珠二審翻供稱,本案是一個叫‘志江’的友人穿他衣服做的,想嫁禍到他身上,目的就是為了逼他加入南方一個走私團伙,被害人手機是其作案后交給他的,他不愿意受人控制并厭倦人生,而‘主動’等公安機關來抓他,其翻供內(nèi)容充滿了荒誕和離奇的色彩。例如,其與‘志江’在吉林市相互一笑就相識了,沒有任何聯(lián)系方式就能在吉林市、樺甸市數(shù)次巧遇等,同時其又提不出關于‘志江’的任何有價值的線索,提不出任何證據(jù)上的支持……”
主審人王鈺審理此案時,特意赴樺甸市看守所提審了王清珠,并給被告人充分的說話的權利,做到了有言必記。提審最后,王鈺就被告人敘述存在的矛盾或不合常理之處進行訊問時,被告人竟也自感失言,最后說:“我對自己陳述的事實也感到好笑,但不管怎么樣,我還是挺感謝你們的,你們保障了讓我充分說話的權利。”此案省高院二審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清珠死刑,后依法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法院沒有要求補充任何證據(jù)的情況下,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刑事裁定書,核準王清珠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