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種糧直補政策
中央財政將繼續實行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補貼資金原則上要求發放給從事糧食生產的農民,具體由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1月份,中央財政已向各省(區、市)預撥2015年種糧直補資金151億元。
2、安徽農資綜合補貼政策
2015年1月份,中央財政已向各省(區、市)預撥種農資綜合補貼資金1071億元。
3、良種補貼政策
小麥、玉米、大豆、油菜、青稞每畝補貼10元。其中,新疆地區的小麥良種補貼15元;水稻、棉花每畝補貼15元;馬鈴薯一、二級種薯每畝補貼100元;花生良種繁育每畝補貼50元、大田生產每畝補貼10元。
4、農機購置補貼政策
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省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
5、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政策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標準按報廢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機型和類別確定,拖拉機根據馬力段的不同補貼額從500元到1、1萬元不等,聯合收割機根據喂入量(或收割行數)的不同分為3000元到1、8萬元不等。
6、新增補貼向糧食等重要農產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主產區傾斜政策國家將加大對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支持力度,實行新增補貼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傾斜政策。
7、提高小麥、水稻最低收購價政策
生產的小麥(三等)最低收購價提高到每50公斤118元,比2013年提高6元,提價幅度為5、4%;生產的早秈稻(三等,下同)、中晚秈稻和粳稻最低收購價格分別提高到每50公斤135元、138元和155元,比2013年分別提高3元、3元和5元,提價幅度分別為2、3%、2、2%和3、3%。2015年,繼續執玉米、油菜籽、食糖臨時收儲政策。
8、產糧(油)大縣獎勵政策
常規產糧大縣獎勵標準為500-8000萬元,獎勵資金作為一般性轉移支付,由縣級人民政府統籌使用,超級產糧大縣獎勵資金用于扶持糧食生產和產業發展。在獎勵產糧大縣的同時,中央財政對13個糧食主產區的前5位超級產糧大省給予重點獎勵,其余給予適當獎勵,獎勵資金由省級財政用于支持本省糧食生產和產業發展。
油菜籽增加獎勵系數20%,大豆已納入產糧大縣獎勵的繼續予以獎勵;入圍縣享受獎勵資金不得低于100萬元,獎勵資金全部用于扶持油料生產和產業發展。
9、農產品目標價格政策
2015年,啟動東北和內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標價格補貼試點,探索糧食、生豬等農產品目標價格保險試點,開展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營銷貸款試點。
10、農業防災減災穩產增產關鍵技術補助政策
中央財政安排農業防災減災穩產增產關鍵技術補助60、5億元,在主產省實現了小麥“一噴三防”全覆蓋。
11、深入推進糧棉油糖高產創建支持政策
2013年,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20億元,在全國建設12500個萬畝示范片,并選擇5個市(地)、81個縣(市)、600個鄉(鎮)開展整建制推進高產創建試點。2015年,國家將繼續安排20億元專項資金支持糧棉油糖高產創建和整建制推進試點,并在此基礎上開展糧食增產模式攻關,集成推廣區域性、標準化高產高效技術模式,輻射帶動區域均衡增產。
12、測土配方施肥補助政策
2015年,中央財政安排測土配方施肥專項資金7億元。2015年,農作物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面積達到14億畝;糧食作物配方施肥面積達到7億畝以上;免費為1、9億農戶提供測土配方施肥指導服務,力爭實現示范區畝均節本增效30元以上。
13、土壤有機質提升補助政策
2015年,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8億元,繼續在適宜地區推廣秸稈還田腐熟技術、綠肥種植技術和大豆接種根瘤菌技術,同時,重點在南方水稻產區開展酸化土壤改良培肥綜合技術推廣,在北方糧食產區開展增施有機肥、鹽堿地嚴重地區開展土壤改良培肥綜合技術推廣。
14、做大做強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支持政策
農業部將會同有關部委繼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進育繁推一體化企業做大做強。一是強化項目支持。二是推動科技資源向企業流動。三是優化種業發展環境。
15、農產品追溯體系建設支持政策
經國家發改委批準,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正式納入《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總投資4985萬元,專項用于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建設和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統的統一開發。
16、農業標準化生產支持政策
中央財政繼續安排2340萬財政資金補助農業標準化實施示范工作,在全國范圍內,依托“三園兩場”、“三品一標”集中度高的縣(區)創建農業標準化示范縣44個。
17、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建設支持政策
對農業改革與建設試點示范區給予1000萬元左右的獎勵。力爭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今年對示范區建設的貸款余額不低于300億元。
18、農村改革試驗區建設支持政策
2015年的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以啟動第二批農村改革試驗區和試驗項目、組織召開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交流會、完成改革試驗項目中期評估三大工作為重點。
19、農產品產地初加工支持政策
2015年,將繼續組織實施農產品產地初加工補助項目,按照不超過單個設施平均建設造價30%的標準實行全國統一定額補助。
20、開展農業資源休養生息試點政策
規劃中的農業環境治理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開展耕地重金屬污染治理。
二是開展農業面源污染治理。
三是開展地表水過度開發和地下水超采治理。
四是開展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在25度以上陡坡耕地、嚴重沙化耕地和15-25度重要水源地實行退耕。
五是開展農牧交錯帶已墾草原治理。
六是開展東北黑土地保護。
七是開展濕地恢復與保護。
21、開展村莊人居環境整治政策
推進新一輪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重點治理農村垃圾和污水。規模化畜禽養殖區和居民生活區的科學分離,引導養殖業規模化發展,支持規模化養殖場畜禽糞污綜合治理與利用。引導農民開展秸稈還田和秸稈養畜,支持秸稈能源化利用設施建設。
22、培育新型職業農民政策
2015年,農業部將進一步擴大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試點工作,使試點縣規模達到300個,新增200個試點縣,每個縣選擇2-3個主導產業,重點面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中的帶頭人、骨干農民。
23、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示范縣建設政策
2015年,中央財政安排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補助項目26億元,基本覆蓋全國農業縣。
24、陽光工程政策
2015年,國家將繼續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培訓陽光工程,以提升綜合素質和生產經營技能為主要目標,對務農農民免費開展專項技術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和系統培訓。
25、培養農村實用人才政策
2015年依托培訓基地舉辦117期示范培訓班,通過專家講課、參觀考察、經驗交流等方式,培訓8700名農村基層組織負責人、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和3000名大學生村官。選拔50名左右優秀農村實用人才,每人給予5萬元的資金資助。
26、加快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政策
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轉為城鎮居民。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加快戶籍制度改革。二是擴大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范圍。三是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在農村的合法權益。
27、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政策
2015年,國家將在管理民主、運行規范、帶動力強的農民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基礎上,培育發展農村合作金融,選擇部分地區進行農民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試點,豐富農村地區金融機構類型。國家將推進社區性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發展,這些組織必須堅持社員制、封閉性原則,堅持不對外吸儲放貸、不支付固定回報。國家還將進一步完善對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管理體制,明確地方政府的監管職責,鼓勵地方建立風險補償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風險。
28、農業保險支持政策
對于種植業保險,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補貼40%,對東部地區補貼35%,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單位補貼65%,省級財政至少補貼25%。對能繁母豬、奶牛、育肥豬保險,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補貼50%,對東部地區補貼40%,對中央單位補貼80%,地方財政至少補貼30%。對于公益林保險,中央財政補貼50%,對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補貼90%,地方財政至少補貼40%;對于商品林保險,中央財政補貼30%,對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補貼55%,地方財政至少補貼25%。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覆蓋全國,地方可自主開展相關險種。
29、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政策
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是對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建設項目進行獎勵或者補助的政策。
30、扶持家庭農場發展政策
推動落實涉農建設項目、財政補貼、稅收優惠、信貸支持、抵押擔保、農業保險、設施用地等相關政策,幫助解決家庭農場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31、扶持農民合作社發展政策
2015年,除繼續實行已有的扶持政策外,農業部將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和要求,配合有關部門選擇產業基礎牢、經營規模大、帶動能力強、信用記錄好的合作社,按照限于成員內部、用于產業發展、吸股不吸儲、分紅不分息、風險可掌控的原則,穩妥開展信用合作試點。
32、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政策。
對有條件的地方,可對流轉土地給予獎補。
33、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政策
明確政府購買社會化服務的具體內容、衡量標準和運作方式,提出支持具有資質的經營性 服務組織從事農業公益性 服務的具體政策措施。
34、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制度政策
2015年,選擇三個省作為整省推進試點,其他省(區、市)至少選擇1個整縣推進試點。
35、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政策
根據1號文件的要求,國家有關部門將深入研究新型集體經濟組織主體地位、產權交易、股權的有償退出和抵押、擔保、繼承等重大問題。
36、農村、農墾危房改造政策
2015計劃完成農村危房改造任務260萬戶左右。擬按照東、中、西部墾區每戶補助6500元、7500元、9000元的標準,改造農墾危房24萬戶;同時按照中央投資每戶1200元的補助標準,支持建設農墾危房改造供暖、供水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