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公布實施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35號)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全面深化農牧區改革大力發展高原現代農牧業的意見》(青發〔2014〕1號)精神,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農牧民切身利益,促進全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我省調整更新了征地補償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現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概念
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是在一定區域范圍內綜合考慮被征收農用地類型、質量、等級、農民對土地的投入、農產品價格以及土地所在區位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農產品平均產量、價格為主要依據測算的綜合收益值。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制訂,不僅包括農用地農作物的收益,還考慮被征收農用地區位等帶來的其它相關收益。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是指在城鎮行政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依據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劃分征地區片,并采用農用地價格因素修正、征地案例比較和年產值倍數等方法測算的區片征地綜合補償標準。
征地補償標準:在制定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區域,征地補償標準是根據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其對應地類的補償倍數計算的某一區域的征地補償費用標準;在制定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區域,區片價即為對應片區的征地補償標準。征地補償標準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補償倍數:即以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為基數,計算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倍數。
二、征地補償標準
在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區域,征收集體土地的征地補償標準如下:
耕地補償標準為該地區對應征地統一年產值的20倍,征地后以行政村為單位人均耕地不足 03畝的按30倍計算。牧草地補償標準為該地區對應征地統一年產值的11倍。菜地、園地視同同等條件的耕地。林地按該地區同等條件耕地的征地統一年產值6倍計算。未利用地按鄰近地類統一年產值1倍計算。 建設用地按鄰近地類標準補償。征用國有農用地的參照上述標準執行;涉及收回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對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應給以合理經濟補償。
三、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青苗補償標準為附著耕地的征地統一年產值的1倍。集體土地上附著物、構筑物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度給予補償;國有土地上附著物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非法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公告后在擬征土地上搶種、搶栽、搶建的附著物,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四、補償標準的銜接
本標準施行前征地補償方案已獲批準的,縣 (市、區)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補償標準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被征地農牧民的社會養老保險等以原標準計算;對已完成征地安置,但尚未完成報批的建設項目用地,地方人民政府做出社會風險評估,在確保社會穩定的前提下,可按原標準審批。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補償安置標準及社會養老保險等從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