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的優秀心得體會1
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涵蓋了巡視工作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領導體制、機構設置、人員管理、巡視對象范圍、巡視內容、工作方式和權限、工作程序、紀律與責任等,既有實體性要求,又有程序性規定。如下個人學習的幾點總結:
1.貫徹中央巡視工作方針。
中央巡視工作方針是以*同志為黨中央關于改進巡視工作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的集中體現,內涵豐富,指導性強,是巡視工作始終保持正確方向、發揮反腐利劍作用的重要保障。《條例》在“總則”中強調“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并將中央關于巡視定位、巡視內容、巡視方式、成果運用、制度機制等方面具體要求,分別體現在相關條文中,使中央巡視工作方針的貫徹執行,在《條例》這一黨內法規層面得到了有力保證。
2.明確巡視全覆蓋部署。
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制度,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這既是對巡視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作出的新部署,也是對中央和省區市兩級巡視工作明確的硬任務。《條例》按照巡視全覆蓋要求,在“總則”中將“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實現巡視全覆蓋、全國一盤棋”,作為巡視工作總的目標和任務;在原《條例》規定中央巡視組對省區市四套班子開展巡視的基礎上,將“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副省級城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主要負責人”以及“中央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國家機關部委、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干企業、金融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納入中央巡視范圍,并對省區市黨委巡視工作的對象和范圍也作出相應修改。同時,中央在印發《條例》的通知中明確,有關中央部委和國家機關部委黨組(黨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的巡視工作,參照《條例》執行。這樣就實現了巡視監督沒有禁區、不留空白。
3.突出巡視工作主體責任。
王岐山同志強調,做好巡視工作是落實主體責任的具體化。加強巡視工作,根上還是要抓住主體責任這個“牛鼻子”,黨委是不是重視巡視工作,反映的是黨的觀念強不強,從嚴治黨的措施硬不硬,責任擔當夠不夠。為進一步推動巡視工作主體責任落實,《條例》規定“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并對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加強對巡視工作的領導、聽取巡視情況匯報、運用巡視成果等作出具體規定。
4.理順巡視工作領導體制。
黨章規定中央和省區市兩級開展巡視。為進一步理順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工作的關系,《條例》規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向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規定“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工作的領導”,形成中央統一領導、中央和省區市分級負責、領導小組具體組織實施的領導體制。這是對巡視工作領導體制的重大創新,有利于形成巡視工作上下聯動、同頻共振、全國一盤棋的戰略態勢。
5.規范巡視機構設置和職責。
原《條例》對巡視機構設置作出原則規定。隨著巡視實踐的深入發展,省區市黨委巡視機構設置不統一、工作不規范、職能發揮不到位的問題日益凸顯,影響和制約了巡視監督效果的發揮。在廣泛征求意見、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條例》提出了解決有關問題的具體措施。一是規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強調“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二是強化了巡視辦的地位和職能,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黨委工作部門,設在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賦予巡視辦“統籌、協調、指導巡視組開展工作”的職責;三是落實組長不固定、一次一授權要求,規定“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并授權”。
6.圍繞黨的紀律深化監督內容。
全面從嚴治黨關鍵在治、要害在嚴,紀律建設是治本之策。黨的性質和宗旨決定了紀嚴于法、紀在法前。巡視工作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必須堅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始終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這個中心,緊扣“六大紀律”深化“四個著力”,嚴格用紀律衡量規范黨員干部行為。《條例》據此對巡視內容作出重大調整,一是在總體要求上規定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兩個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二是在具體監督內容上,堅持問題導向,采取“六大紀律”與“四個著力”相結合的表述方式。這樣規定,有利于推動巡視工作聚焦主責主業,更好服務于全面從嚴治黨,同時也與正在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銜接。
7.提出專項巡視要求。
開展專項巡視是巡視工作組織制度和方式方法的重大創新,是實現全覆蓋目標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和省區市黨委巡視組積極探索開展專項巡視,立足專項特點,突出專項重點,巡視節奏不斷加快,形成有力震懾。《條例》規定,“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所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為下一步全面推開專項巡視提供了法規依據。
8.創新巡視工作方式。
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既要求巡視工作不斷創新方式方法,增強工作針對性和有效性,又要求嚴格依法依規開展巡視,確保巡視工作經得起歷史和實踐檢驗。《條例》專設“工作方式和權限”一章,在工作方式上,從有利于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出發,一是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創新做法充實進來,增加了“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等3種方式;二是對原《條例》規定的受理信訪、走訪調研、商請協助等3種方式作出重大修改,將巡視信訪受理對象由“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延伸至“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將“以適當方式對被巡視地區、單位的下屬單位或者部門進行走訪調研”改為“以適當方式到被巡視地區(單位)的下屬地方、單位或者部門了解情況”,將“商請有關職能部門或者專業機構予以協助”改為“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三是增加“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批準的其他方式”,作為授權性兜底條款,為實踐創新留出空間。在工作權限上,規定“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要求巡視組“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并將“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列為對巡視工作人員責任追究的情形。
9.強化巡視成果運用。
巡視成果運用事關巡視制度嚴肅性和生命力。中央對巡視成果運用高度重視,強調善用巡視成果,加強分類處置,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為推動巡視成果得到有效運用,更好發揮震懾遏制治本作用,《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巡視成果運用各環節的要求。一是明確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職責,規定“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應當及時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匯報,研究并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二是改進巡視反饋,規定“經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同意后,巡視組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相關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三是加強分類處置,規定“有關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或者線索后,應當及時研究提出談話函詢、初核、立案或者組織處理等意見,并于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反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四是強化巡視整改,規定“被巡視黨組織收到巡視組反饋意見后,應當認真整改落實,并于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明確“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為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求巡視整改情況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監督。同時,規定了巡視辦會同巡視組督促整改落實工作的職責。
10.嚴肅責任追究。
有權必有責,權責要對等。為強化制度剛性約束,《條例》細化了4類主體的責任要求,列出“正面要求”和“負面清單”,明確責任追究的適用情形、對象和方式等,形成了完整的巡視工作責任體系。一是派出巡視組黨組織的主體責任,規定“對領導巡視工作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二是有關機關、部門和單位的支持配合責任,明確“對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巡視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三是巡視工作人員的履職責任,規定“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不如實報告巡視情況”以及其他違反巡視工作紀律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四是被巡視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配合責任,對干擾、阻撓、妨礙巡視工作的行為進行追責。
學習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的優秀心得體會2
巡視是黨內監督的“利劍”,巡視工作條例是發揮這一“利劍”作用的重要制度保障。
*13日授權新華社全文發布了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條例將黨的十八大以來許多行之有效的巡視工作方針和經驗做法,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將使巡視這把“利劍”更準、更快、更靈活。
招招精確打擊:圍繞“四個著力”,緊扣“六大紀律”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突出表現為聚焦“一個中心”、圍繞“四個著力”,即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這個中心開展巡視監督,著力發現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一把手”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執行政治紀律、選人用人等四個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通過緊緊圍繞職責定位,更加突出監督重點,巡視監督避免了內容過于寬泛、面面俱到等傾向,有效防止了越權監督、缺位監督,質量不斷提高、實效不斷增強,真正成為中央的“千里眼”、發揮出“利劍”作用,打掉了一大批“老虎”“蒼蠅”。
中央紀委對巡視移交的萬慶良、譚力、武長順、陳鐵新、隋鳳富、梁濱、朱明國等一批中管干部問題線索進行了立案查處,中央組織部也根據巡視發現的選人用人問題對數百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嚴肅處理。
修訂后的巡視工作條例,緊扣黨的政治、組織、廉潔、群眾、工作和生活“六大紀律”,對“四個著力”監督內容作出新的概括,對巡視內容作出較大調整。
條例明確規定,巡視組要著力發現以下問題: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拉幫結派等問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拉票賄選、買官賣官,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
可以預見,在新條例指導下,今后的巡視工作將繼續堅持問題導向、對癥下藥,進一步實現有的放矢、精準打擊,發現問題、形成震懾。
出手速度更快:巡視“全覆蓋”,全國“一盤棋”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巡視工作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
,中央巡視工作節奏明顯加快,由上年的2輪增至3輪,一年間完成了對20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常規巡視,以及對19個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專項巡視。用不到兩年時間,完成了對全部省份的巡視全覆蓋。
2015年,中央巡視再“加碼”——巡視組由10個增至13個,并實行“一托二”,每個組巡視兩家單位,僅已開展的頭兩輪巡視就已覆蓋46家單位。
盡管巡視工作加快推進,但據統計,中央巡視對象共有285個,省區市巡視對象更是高達8607個,本屆任期內完成巡視“全覆蓋”任務十分艱巨。
為使“全覆蓋”成為“剛性”要求,確保如期完成任務,修訂后的巡視工作條例將“實現巡視全覆蓋、全國一盤棋”明確寫入“總則”。
此外,條例還對巡視對象作了重新界定,擴大了巡視范圍,在中央巡視組對省區市“四套班子”開展巡視的基礎上,將“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副省級城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主要負責人”以及“中央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國家機關部委、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干企業、金融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納入中央巡視范圍,并對省一級巡視對象和范圍作出相應規范。
招式更加靈活:組長不戴“鐵帽子”,專項巡視“短平快”
早在2013年,首輪中央巡視就改進方式方法,開始探索實行“三個不固定”——組長不固定、巡視對象不固定、巡視組和巡視對象的關系不固定。自此,巡視組組長摘下“鐵帽子”,實現了一次一授權。今年以來,一大批有經驗的辦案人員充實到巡視組,進一步提高了巡視質量和水平。
為使這一有效的創新舉措轉化為黨內法規制度,修訂后的巡視工作條例明確規定,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并授權。
專項巡視也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工作的一大創新舉措。
與常規巡視不同,專項巡視更加機動靈活,或者圍繞一人一事、一個項目、一筆資金展開,或者對已巡視過的地方和部門殺個“回馬槍”;打法“靈準狠”,循著問題線索而去,直切要害,定點突破;節奏“短平快”,一個月內完成任務,不拘泥于復雜的工作流程等的限制,出其不意,攻其不備。
,中央先是分兩輪對6個單位開展了專項巡視試點,隨后又把當年第三輪巡視的13個單位全部列為專項巡視對象。自此,專項巡視工作進入常態化。
這次修訂明確將“專項巡視”寫入巡視工作條例,規定“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所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這就把巡視從程序、時間、對象等固化模式制約中解放出來,使黨內監督不留空白、讓心存僥幸者感到震懾常在。
打鐵還需自身硬。工作方式的改進,為巡視發現問題提供了有力武器,同時也意味著賦予了巡視工作更大權限,嚴格依紀依規開展巡視就顯得更為重要。為此,條例規定,巡視組不得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并將“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的”列為對巡視工作人員責任追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