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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屆四中全會”學習體會【精選篇】

思而思學網

法治是法律在全社會得到公認和普遍施行的一種社會狀態,是迄今為止人類社會找到的治國理政的最佳方式。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建設法治國家是一個系統工程,法律制度是前提,實施機制是保障,法治文化是基礎,三者缺一不可。法治建設必須堅持制度、機制、文化一體推進,形成良好的法治運行狀態,從而實現國家長治久安。

制定良好的法律是前提

法治的最終目標是保護人民自由、平等、安全和權利,維護社會和諧安寧。實現這一目標的基本前提,先要制定良好的法律。所謂良法,應當具備四個特點,即:符合社會發展規律、符合最廣大人民利益、符合良好社會道德倫理、符合立法技術規范。制定出來的法律應概念明確、簡明易懂、適用性強。目前,我們已建成法律體系,各方面基本實現了有法可依,為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提供了有力保障。但立法工作與法治實踐要求還存在一定差距,必須切實在提高立法質量上下功夫,充分發揮立法的引領作用,不斷完善法律體系,為加快建設法治中國奠定良好制度基礎。

不斷推進科學立法。科學立法,就是要使法律符合實際,符合社會發展規律。良好的法律制度是社會生活的反映,是實踐經驗的積累和總結,是建立在對社會實踐進行概括和總結基礎上的。必須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應用社會調查方法,科學確定立法項目,防止為立法而立法。正確認識和把握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現階段群眾共同利益、不同群體特殊利益的關系,統籌兼顧不同區域、不同階層、不同方面的利益訴求,正確處理法律的管理職能和服務保障職能的關系,確保所立之法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適應時代發展,提高精細化立法水平,健全立法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堅持法律出臺前后評估制度,增強立法的及時性、針對性、協調性和可操作性。堅持法律語言大眾化,增強群眾認可度和社會適應性。切實研究改進地方立法工作,逐步擴大地方立法權限,充分體現地方各級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發揮地方立法的靈活性,及時解決不同區域存在的特殊社會問題。

著力推進民主立法。民主立法,就是堅持立法為了人民、立法依靠人民。《立法法》第五條規定:“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法律來源于社會實踐,人民群眾對社會實踐最有發言權;法律須在全社會得到普遍遵從,而人民群眾是社會的主體。推進民主立法,關鍵是要制度化、組織化。應當完善人民群眾廣泛參與立法的工作機制,充分調動群眾參與立法的積極性,通過座談、聽證、評估、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見等形式擴大公民有序參與,通過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備案審查等回應社會關切。應充分發揮協商民主的作用,特別重視拓展基層群眾參與立法渠道,選擇法律草案中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進行充分討論,廣泛聽取、合理吸收各方面尤其是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建議,從源頭上凝聚共識,確保制定的法律充分體現公共意志和公平正義原則。立法機關要著力提升工作水平,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嚴密組織立法活動,認真對待群眾的意見建議,建立人大代表和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絕不能把民主立法表面化、形式化。

確保法律有效實施是保障

*同志指出,“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實施,或者實施不力,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紙空文,依法治國就會成為一句空話。”這些年我國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突出表現在法律執行層面,一些執法司法人員的能力水平不適應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治需求。為此,亟須健全法律實施機制,確保法律有效實施。

健全執法司法監督制衡機制。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法治社會建設決不允許只擁有權力而不承擔責任,決不允許只行使權力而不接受監督。否則,每一個執法者都有可能成為潛在的法律破壞者,而每一個公民都有可能成為這種破壞行為的受害者。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執法司法公開可以有效防止不公正。要擴大執法司法公開,真正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以公開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潔。完善執法司法責任制,健全錯案防止和執法司法過錯糾正、問責機制,建立執法司法人員懲戒和淘汰機制,嚴肅查處執法不嚴、裁判不公、徇私枉法等問題,對執法犯法者應實行嚴格制裁措施,并追懲到位。認真研究執法司法權力運行的特點和規律,研究對執法司法權的有效監督辦法,構建嚴密的監督網絡,做到法律監督、行政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民主監督等充分有效。

健全執法司法權不受非法干預機制。深化司法體制機制改革,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權力,樹立司法權威。切實解決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問題,排除地方保護主義干擾,尤其是執法司法機關內部不當干預。規范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和職業保障制度,使司法人員責、權、利相統一,敢于排除任何非法和不當干預,沒有后顧之憂。建立對非法干預執法司法行為的曝光和責任追究機制,使其不敢干預。

健全公民有序參與機制。人民當家作主是的本質特征。在我國這樣一個有著13億人口的大國,如果只有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法學專家等少數人了解法律、掌握法律,無論如何是建不成法治社會的。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現代社會治理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公眾參與。執法司法人員依法辦案,絕不是關起門來、脫離人民群眾辦案。要創新工作機制,擴大公民有序參與,使群眾的意見有序有效表達。從我國國情出發,探索建立*的人民陪審團制度,形成對司法權力的有效制衡和監督,防止司法人員專斷權力,使司法者不敢犯錯、犯不了錯,即使犯了錯也能及時發現和糾正。

健全公民自覺守法機制。法治的直接效果就是規范公民行為,管理社會事務,維護正常社會秩序。實現這一效果,不僅需要健全執法司法機制,還需要健全公民自覺守法機制。研究采取管用的措施,增強普法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使普通公民知法、懂法,從而守法、用法。進一步加強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兩新組織”管理人員的法治宣傳教育,使其掌握與市場經濟、經營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做到誠信守法、依法管理、依法經營。建立重點問題依法治理機制,建立不誠信行為記錄、曝光、懲戒機制,使不誠信者寸步難行。認真研究、依法解決“法不治眾”問題,防止和減少群體性事件,維護正常秩序。深化信訪制度改革,把信訪問題納入法治軌道解決。特別重視干部隊伍守法問題,強化領導干部、執法人員“法律面前沒有例外”的意識,帶頭模范守法。

培育法治文化是基礎

法治文化是一個國家或民族長期積淀形成的,它體現了對社會法律生活的價值觀和評判標準,是法治社會的精神要素和文化土壤,對法治建設起著無可替代的支撐作用。當前,必須著力建設充分體現法治精神的規范性、引領性法治文化,在法治中國建設中實現制度、機制、文化的有機統一。

領導干部和執法司法人員發揮示范作用。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要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領導干部和執法司法人員對待法律的態度,直接影響著廣大群眾對待法律的態度。如果領導干部和執法司法者不按法辦事,執法司法就缺乏公信力,群眾也就會對法律和法治不信任。我們提倡和引導群眾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但如果執法司法者不公正辦案,甚至破壞法律、損害群眾利益,群眾就會對法不信任,學法用法的自覺性就不高,就會信訪不信法,甚至暴力抗法。因此,建設法治社會,首先必須教育和約束領導干部和執法司法人員帶頭嚴格依法辦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社會治理,守護公平正義,凝聚社會共識,強化廣大群眾對建設法治國家的信心。

在全社會樹立法治信仰。一個人沒有信仰就沒有敬畏,就會為所欲為。人民群眾信仰法治,是建設法治國家的思想基礎。改革開放以來,公民的法律意識與法治觀念有了很大進步,但還遠遠沒有建立起與相適應的法治文化,尤其是還沒有在全社會建立起普遍的法治信仰。老百姓是在生活中學習和掌握法律的。因此,應當通過豐富多樣的宣傳教育及司法實踐活動,努力讓群眾感受到法律的存在和公正,從而自覺信法、護法、守法。用良法善治引導公民行為,樹立敬畏法律、崇尚法治的信念,使法治成為公民自覺信奉的核心價值觀。增強公民規則意識和明辨是非能力,使依法解決糾紛成為化解社會矛盾的主要方式,使利益訴求在法治秩序下進行。把對青少年的法治教育當作百年大計來抓,把課堂教育與社會教育、普及法律知識與掌握法律精神結合起來,塑造青少年健全公民人格,為法治中國建設奠定長遠基礎。

法治須與德治有機結合。建設法治國家應當法治和德治并舉。法治精神對于各個法律主體來說,都具有他律與自律的雙重要求。自律是具有道德義務感的內在守法,是真正意義上的自覺守法。一個社會的道德水平越高、自律意識越強,法律也就越易施行。我們應當加強道德和人心教化,啟迪人性的良善和互利,既要把誠實守信等道德要求法律化,又要把外在的法律責任內化為公民的道德自覺,大力培養既有法治信仰又有高尚道德情操、既接受他律又能夠自律的現代公民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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