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考和緩考
(一)免考
1.免考對象:因身體殘疾或身患嚴重疾病喪失運動能力的考生和雖有殘、傷、病但沒有喪失運動能力確需靜養的考生。
2.免考程序:凡需免考應由考生及其家長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填寫《重慶市中招體育考試免試申請表》(見附件3),經學校及考生家長簽字同意后,由學校統一報區縣(自治縣)中招體育考試小組批準,同時交驗相關佐證材料。喪失運動能力的考生需交驗縣級以上(含縣級)殘聯部門的證明材料,或具有傷殘等級鑒定資質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材料及病歷資料;未喪失運動能力的考生需交驗縣級以上(含縣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及病歷資料。免試考生的申請及佐證材料要存入考生檔案。凡獲準免試的考生名單必須在學校張榜公布。
3.成績計算:因身體殘疾或身患嚴重疾病喪失運動能力的考生,獲準免試后,按滿分的80%(40分)計入中招升學考試總分;因殘、傷、病,但沒有喪失運動能力的考生,獲準免試后,按滿分的60%(30分)計入中招升學考試總分。
4.紀律要求:凡弄虛作假者,經查實,體育考試成績以0分計入升學考試總分。
(二)緩考
1.緩考對象:考前突發傷病(含女生例假)無法參加考試的考生和考試過程中突發意外事故中斷考試的考生。
2.緩考程序:考前突發傷病(含女生例假)無法參加考試的考生,由考生申請,報學校和當地主考,經在場醫生核準,主考簽字后準予緩考。考試過程中突發意外事故中斷考試的考生,經考場主考批準并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準予緩考,但已考項目成績有效。
3.補考規定:各區縣應在考試結束后一周左右統一組織緩考學生補考,緩考學生須在規定時間內參加補考,屆時仍不能考試的學生如符合免試條件可按免試辦法予以處理。如考生自行放棄考試項目,則該項目作零分處理,已考項目按最后得分計入總分。無故缺席者不予補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