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生轉專業的條件
(一)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專業完成學業。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批準可轉專業:
1.經考核,學生確有某方面特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2.學生入學因公傷、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醫療單位或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別的專業學習者;
3.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堅持繼續學習者;
4.根據畢業生就業制度的改革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學校在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二)凡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允許轉專業:
1.新生入學并取得學籍未滿一學期者;
2.由低學歷層次轉入高學歷層次,校內下一批次錄取專業轉入上一批次錄取專業者;
3.招生時錄取分數明顯低于轉入專業當年錄取分數者;
4.招生時已有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特殊類型專業轉入其他專業者;
5.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者;
6.高考時文史類考生轉入理工類專業者;
7.二年級(含二年級)以上者;
8.藝體類與非藝體類互轉者;
9.再次轉專業者;
10.在校期間受過警告及以上的行政處分者;
11.應予退學者;
12.無正當理由者。
二、辦理轉專業的基本要求及程序
(一)各專業要加強專業教育,積極引導學生熱愛本專業。學生轉專業必須堅持“正確引導、規范有序、堅持標準、創新管理、保證質量”的基本原則。
(二)各院(系)根據本專業的教學資源情況提出該專業可以轉入和轉出的學生數,由教務處根據全校教學資源和學校總體控制指標進行審核,報分管校長審定后實施。為保證教學運行的正常有序,各專業轉出學生人數原則上不能超過該年級該專業人數的5%;轉入專業學生人數原則上不能超過該年級該專業人數的15%。
師資、教學設備等教學條件和教學資源比較緊張的專業,不允許接收轉入學生。石油工程、冶金工程等學校品牌優勢專業,接收學生轉專業要嚴格控制。
(三)各院系根據學校的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本專業實際制定具體的考核細則,報教務處審核備案后實施。
(四)學生于一年級第一學期末考試結束后提出轉專業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家庭情況材料和家長同意的材料),由學生所在院(系)審查并同意后,交擬轉入專業所在院系進行考核。
(五)在一年級第二學期開學后前兩周內,擬轉入專業所在院系將考核結果交教務處審核后報分管校長審定后正式下發轉專業通知。學生憑教務處通知辦理相關學籍異動手續。
(六)經學校批準轉專業的學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逾期者作自動放棄處理。
(七)從文科類專業(限文理兼收專業的高考理科類考生)轉入理工科專業學習的學生,只能在一年級結束時提出申請,經批準后須編入下一年級學習。相關辦理程序不變。
(八)學生轉入新專業后,需補修轉入專業已開設過的必修課程。如需補修課程的學分數達20學分及以上,學生應轉入該專業下一年級就讀。
三、收費
轉專業學生按轉入專業年級的標準收取學費及相關費用;學生因自愿轉專業需補修學分的課程,按轉入專業學費標準折算收費。
四、附則
(一)本辦法自2010年9月起實施。2009級學生轉專業參照本辦法執行。學校其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二)本辦法由學校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