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學
全日制本科學生轉學、轉專業管理辦法
(2017年12月13日校長辦公會通過)
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學生轉學、轉專業工作,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同時體現因材施教,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和專業完成學業,因各種原因確需轉學、轉專業者,如符合規定條件,可申請轉學、轉專業。
第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轉出我校:
(一) 學生入學一學期后,發現患某種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確認其不能在本校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學校學習的;
(二) 確有其他特殊困難確需轉學的。
第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轉入我校:
錄取時的高考分數達到當年我校在其生源地省份的最低錄取分數線,且轉入我校更有利于其發揮學習專長。
第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入我校:
(一)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 學生入學后發現患某種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為不能繼續學習的;
(三) 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 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五) 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澳門保送生以外的保送生、單獨考試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學士學位等);
(六) 轉出學校為重慶市內高等學校的;
(七) 高考時科類不符合擬轉入專業招生時對專業科類要求的;
(八)應予退學的;
(九)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轉專業:
(一) 入學后發現因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確認其無法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二) 經學校相關專業專家考核,確定學生確有某方面專長,轉專業更有利其發展的;
(三) 第一或第二學期所修必修課平均學分績點排名在本專業前20%以內的(含按大類招生的專業);
(四) 入伍期間表現優秀、退役復學的學生;
(五) 創新創業成績突出申請轉入與創新創業項目相關專業的;
(六) 按大類招生的專業的學生第三或第四學期平均學分績點排名在本專業前10%以內的,可申請轉入同一大類其他專業;
(七) 法學專業學生申請轉入法學以外的專業可不受成績排名的限制;
(八) 其他確需轉專業的。
第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專業:
(一)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 二年級及以上的(按大類招生的專業為三年級及以上);
(三) 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專業轉入上一批次錄取專業,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 學生高考時科類不符合擬轉入專業招生時對專業科類要求的;
(五) 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六) 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澳門保送生以外保送生、單獨考試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學士學位等);
(七) 應予退學的;
(八) 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八條 各專業歷次接收的轉專業學生人數總和,不得超過其當年本專業本年級實際招生人數的20%。其中,法學專業不得超過各法學院招生人數10%。
第九條 轉學、轉專業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 學生申請轉出或轉入我校的,須提交《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并經學校招生委員會同意,校、院兩級會議集體研究決定,由校長簽署同意轉出或轉入意見后,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二) 學生申請轉專業的,須提交《西南政法大學轉專業申請表》,經擬轉出和轉入學院同意、教務處審核后,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第十條 轉學、轉專業須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接收轉學申請時間為每學期期末或第一周,接收轉專業申請時間為每學期第一周。
第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只能轉學或轉專業一次。
第十二條 經批準轉學、轉專業者,其畢業、授位審核,按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進行。
學生因轉學、轉專業而未取得轉入專業的專業主干課程學分的,應通過自修或報名重修等方式學習,并經考試合格后取得相應學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校長辦公會通過之日起施行,原《西南政法大學普通本科學生轉專業、轉學管理辦法》(9月30日校長辦公會通過)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