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總 則
- 為了促進學生個性發展,保證本專科教育教學質量,根據重慶交通大學《普通本科學生學分制學籍管理規定》、《重慶交通大學普通本科學生轉專業管理辦法》中有關轉專業的相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 為有利于學生個性發展和特長的發揮,允許學生有條件地轉專業。學院轉專業工作堅持教學質量第一的宗旨,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 學院各專業轉入、轉出學生的比例按學校規定,原則上控制在該專業年級學生數的10%以內。
第二章 轉專業的資格
第四條 本科學生申請轉專業均應符合重慶交通大學《普通本科學生學分制學籍管理規定》、《重慶交通大學普通本科學生轉專業管理辦法》及學校其他有關轉專業的規定;中外合作辦學專科項目學生參照執行。
第五條 學生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專業: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三年級及以上的;
(二)招生錄取時下一批次專業轉入上一批次專業的;
(三)招生錄取時按文史類專業招入轉入理工類專業的、藝術類與非藝術類專業互轉的;
(四)招生錄取時有特殊要求或以特殊形式招生錄取者;
(五)已有一次轉學或轉專業的;
(六)已參加專業分流的;
(七)處于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的;
(八)應予退學的;
(九)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六條 凡申請轉入我院的學生和院內申請轉專業(非轉出院外)的學生,應符合如下條件:
(一)在原專業學習的必修課程不得有補考或重修;平均成績在本專業排名前30%,且具備轉入專業學習條件的學習成績優秀者;
(二)符合學校轉專業基本條件的同批次學生可進入轉專業工作程序。
(三)以特殊形式招生錄取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專業的學生,可申請轉入同批次中外合作辦學項目,不得轉入非中外合作辦學項目;
(四)以特殊要求招生錄取的中外合作辦學專科項目的航海技術和輪機工程技術專業學生可申請互轉(申請資格見條件1),但不得申請轉入其它中外合作辦學專科項目。
(五)任何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專業的總學生人數不得突破教育部批準或備案的規模。
第七條 凡符合學校有關轉專業的規定,要求轉出我院的學生,學院按照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轉專業的組織
第八條 轉專業工作由學院統一組織,設立國際學院轉專業工作組。
組長:黃承鋒
成員:李大勇、劉元豐、謝遠光、曾強、黃廷強、唐德蘭、陳永洪
秘書:沈詠梅
第九條 本科學生申請轉專業時間為每學年春季學期開學初第2-3周,具體安排詳見學校《普通本科學生申請轉專業工作進度安排》(附件1)學生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重慶交通大學普通本科學生轉專業申請表》及相關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院內國際合作專科項目班學生申請轉專業時間為第一學年第一學期(秋季學期)期末,據學院通知為準。學生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重慶交通大學國際學院中外合作辦學專科項目學生轉專業申請表》(附件3)及相關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條 我院本科擬接收專業為學院現有本科專業;院內中外合作辦學專科項目擬接收專業見第六條3、4。
第十一條 學院根據各學科學生培養目標對要求轉入我院的學生或院內轉專業學生素質進行綜合考評,擇優遴選轉入我院的學生。
(一)考核方式
學業考核和外語水平測試
(二)選拔轉入標準
學業平均成績、外語水平測試成績、面試成績按7:3比例記入總成績,即綜合成績=學業平均成績×0.7+外語水平測試成績×0.3;學業平均成績=Σ(課程成績×課程學分)/Σ課程學分;從高到低排序,依次轉入。
第十二條 擬轉入中外合作項目的學生,須具備一定的經濟條件。
第四章 轉專業的管理
第十三條 符合轉專業條件的學生,在校期間有一次申請轉專業的機會,本科學生可以在第一學年第二學期或第二學年第二學期提出申請。對在第一學年轉專業的,學院可根據專業特點,允許其轉入同一年級,也可要求其轉入下一年級;對在第二學年轉專業的,原則上只能轉入下一年級。
院內中外合作辦學專科項目學生只能在第一學年第一學期期末提出申請,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轉入同一年級相應專業。
第十四條 凡轉入我院或院內轉專業的學生需慎重決策,已經同意轉入的學生原則上不得因為學習能力問題等申請轉出。
第十五條 轉入我院本科學生或院內轉專業本科學生在原專業所修課程學分按重慶交通大學《普通本科學生學分制學籍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執行。
中外合作辦學專科項目轉專業學生在原專業所修課程成績由系主任(或專業負責人)進行認定和安排增修。
第十六條 學院將切實加強對轉專業工作的領導、管理和監督,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做好學生的咨詢和解釋工作,確保該項工作平穩有序開展。學院轉專業工作組負責嚴格審查學生錄取批次與招生類別等信息,嚴禁任何部門利用轉專業直接或變相收取經教育行政和審計部門依法依規審批的收費項目以外的任何收費或捐贈。
第十七條 轉專業考核綜合排名及擬轉入名單(見附件4)由學院報教務處復核后在學院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后,報學校批準下達文件,本科學生在秋季學期(專科學生在春季學期)轉入新專業學習。嚴禁任何學生提前到擬轉入專業就讀。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學院黨政聯席會討論通過之日起開始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院轉專業工作組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