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九年七月十日校長辦公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學生個性和特長發展,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同時確保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西南政法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專業及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各種原因申請轉專業、轉學者,符合規定條件的,經過規定程序后,允許轉專業或轉學。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生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經本人申請,家長(監護人)同意,學校確定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二)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確認其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者;
(三)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四)第一學期所修課程平均學分績點排名在本專業本年級前5%以內或第二學期所修課程平均學分績點排名在本專業本年級前3%以內,轉專業更符合本人個性發展和興趣特長者;
(五)因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變化及學校專業調整的需要,經學生本人同意、學校批準而調整專業者;
(六)其他原因應當轉專業者。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生不得轉專業: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專業轉入上一批次專業的、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國家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特殊類型專業的;
(四)本科三年級(第三條(四)為本科二年級)及以上的;
(五)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的;
(六)應予退學的;
(七)其他不符合轉專業條件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生可申請轉學:
(一)經本人申請,家長(監護人)同意,學校確定學生確有專長,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二)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確認其不能在本校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學校學習者;
(三)確有特殊困難應當轉學者;
(四)其他根據國家規定可以轉學者。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生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錄取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提前批錄取的;
(四)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五)本科三年級及以上的;
(六)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的;
(七)應作退學處理的;
(八)其他不符合轉學條件的。
第七條 學生轉專業、轉學均須由本人提出,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后向所在學院申請。轉專業、轉學手續的審批程序及具體要求如下:
(一)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的,須提交所在學院及擬轉入學院簽署意見的《西南政法大學轉專業申請表》,并經教務處、學生處聯合審核,報學校審批;
(二)因第三條(四)申請轉專業的學生須通過學校組織的轉專業考核。
(三)轉入其他學校者,須填寫《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除經兩校同意外,重慶市內轉學,由轉出學校按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要求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須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學校將有關文件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公安戶籍部門。
第八條 學生轉專業、轉學須在每學期結束前三周內提交書面申請,因第三條(四)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可在開學后一周內提出。
第九條 學生因轉專業、轉學而缺修的專業必修課程,必須補修并參加課程考核取得學分。
第十條 經批準轉專業、轉學者,按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符合畢業條件的準予畢業。申請轉專業或轉學的學生,未經批準及未辦理相關手續前,必須參加原專業的學習,否則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
學生在校期間,只能轉專業一次。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級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