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規劃報建按法定程序必須取得三個許可、經過五個環節,三個許可為:《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許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
五個環節為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下達規劃設計條件)、審查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審查建筑方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完成上述程序法定時限總共為180天,原承諾辦理時限為110個工作日。在建設單位報送的資料符合規劃要求的前提下,現承諾辦理時限為53個工作日。
(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法定審批時限2個月,原承諾時限20天,現原承諾時限8個工作日。
(二)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下達規劃設計條件)。
法定審批時限2個月,原承諾時限20天,現原承諾時限15個工作日。
(三)審查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
原承諾時限30天,現原承諾時限15個工作日。
(四)審查建筑方案。
原承諾時限20天,現承諾時限10個工作日。
(五)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法定審批時限2個月,原承諾時限20天,現原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