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共上海理工大學委員會關于印發<上海理工大學黨委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的通知(上理工委〔2017〕37號),為進一步加強學院意識形態工作,明確意識形態工作責任,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學院實行黨委領導、黨政齊抓共管、各研究所層層落實的意識形態工作格局。學院黨委對全院意識形態工作負主體責任,學院黨委書記是第一責任人。學院領導班子成員根據工作分工,按照“一崗雙責”要求,抓好分管范圍內意識形態工作,對分管領域內意識形態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三條 學院黨委要進一步加強學院中心組學習制度、教師政治學習制度建設,加強教師黨支部、學生黨支部建設,加強師德師風宣傳教育,發揮教育、引導、凝聚師生的主導作用。
第四條 學院黨委主要承擔的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包括:
(一)把握正確方向導向的責任。認真貫徹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關于意識形態工作的決策部署,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把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貫徹到學院工作各個層面和各個領域。
(二)加強課堂教育教學管理的責任。嚴格落實學校課堂教學管理辦法和管理體系有關要求,堅守課堂教學意識形態安全底線和紅線,嚴格執行教師教學考核、教學過程督導制度,嚴格意識形態審查,嚴把政治關。
(三)加強思想文化陣地管理的責任。按照“誰主辦、誰負責、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實行各類報告、研討會、講座、論壇等“一會一報”制度,由學院黨委統一管理。涉及哲學社會科學類的,應當報宣傳部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審批,嚴把場地、人員、內容等關鍵環節,規范師生接受國外媒體采訪,從嚴管控師生參加外國駐華使領館和境外非政府組織的活動。
(四)加強網絡意識形態管理的責任。加強學院網絡文化建設,做大做強網上正面思想輿論,提高網上議題設置能力和輿論引導水平。建立網絡輿情常態監測和預警機制、網絡輿情聯合應對處置機制,積極主動地開展網上輿論斗爭。健全網站信息內容更新的保障機制,及時排查網站存在的安全隱患。
(五)加強有關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建立健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意識形態審查機制。強化對中外合作辦學、對外文化交流、學術交流合作的管理。做好境外高校交流生和訪問學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強境外非政府組織和各種基金會在學院活動的管理。嚴格執行學校關于學院師生接受境外基金的范圍、審批程序的相關規定,按要求做好學院對外交流和學術活動的國家安全和意識形態安全的風險評估。
(六)加強重點人教育管理的責任。認真落實教育部、公安部關于加強高校重點人的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見,堅持“教育為主,預防在先;依法依規,綜合管控;一人一組,一人一策;屬地管理,形成合力”的基本原則,抓好教育引導、管理約束和依法處理三個關鍵環節,充分運用法律法規、黨紀黨規、校紀校規等綜合手段,加強教育引導,做好轉化工作。對堅持錯誤思想,在境內外各類媒體、互聯網、出版物及講壇論壇等公開場合發表同中央精神相違背言論,妄議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及重大決策部署,散布傳播政治謠言的黨員干部和師生,要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七)加強學院社團管理的責任。建立健全學校各類社團的管理制度,按學校統一要求做好社團成立和年檢制度,加強活動監管。加強對學生社團的管理與指導,強化社團活動的思想政治導向。
(八)加強抵御和防范宗教滲透的責任。堅持教育和宗教相分離原則,嚴禁在學院傳播宗教、發展信徒,嚴禁在學院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建立宗教團體和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散發宗教類出版物及宣傳品。堅持防范在先、教育在前,及時掌握學生宗教信仰情況,防止學生因學業、就業、情感、經濟等方面的壓力向宗教尋求寄托。
(九)加強師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責任。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和大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積極引導師生踐行。注重從優秀青年師生、海外引進教師和學術骨干中發展黨員。加強教師隊伍管理,加強教師聘用、考核中的政治立場考察,將思想政治表現和課堂教學要求與職稱評定、評優獎勵等掛鉤,嚴把政治關口。加強全體黨員的黨章黨規黨紀教育,加強對黨員干部貫徹執行黨的紀律尤其是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的監督。做好學術帶頭人、學科領軍人物的工作。加強對黨外知識分子的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最大限度地把他們團結凝聚在黨的周圍。注重少數民族學生的教育引導服務工作。
第五條 學院黨委每年要專題研究意識形態工作,把它納入學院重要議事日程,納入黨建工作責任制,納入學院領導班子目標管理,與學院改革發展工作緊密結合,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強化輔導員、班主任等工作隊伍在引導主流意識形態中的骨干作用,強化黨員黨委和各黨支部在維護主流意識形態的戰斗堡壘作用,發揮廣大教職工特別是黨員教師在維護主流意識形態中的先鋒模范作用。
第六條 學院領導班子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上理工大學黨委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對黨中央或上級黨組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傳教育任務、重大思想輿論斗爭組織開展不力的;
(二)在處置意識形態領域重大問題上,第一責任人沒有站在第一線,沒有帶頭與錯誤觀點和錯誤傾向做斗爭的;
(三)學院管轄范圍內發現的意識形態領域問題隱瞞不報、不予重視、不予處置的;
(四)對學院管轄范圍內發生由意識形態領域問題引發群體性事件,應對不力、處置不當的;
(五)對學院黨員和師生公開發表違背黨章、黨的決定決議和政策的言論放任不管、處置不力的;
(六)學院管轄范圍內的課堂教學、報告會、研討會、講座、論壇等有違背黨和國家大政方針、違背憲法法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等言行,造成嚴重影響的;
(七)喪失對學院管轄范圍內刊物、網站、“兩微一端”、網絡互動社區等各類宣傳思想文化陣地的領導權和實際控制權,所屬媒體出現嚴重錯誤導向的;
(八)學院管轄范圍內網絡意識形態安全出現嚴重問題的;
(九)學院管轄范圍內編寫的教材、公開發表的課題研究成果和公開發行的出版物在意識形態方面有嚴重錯誤導向的;
(十)對學院舉行的對外交流活動、學術交流合作、中外聯合辦學等管理不到位,出現嚴重政治問題,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一)對學院外籍教師和海外引進人才考察審核不嚴、管理不到位,出現嚴重意識形態問題,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二)學院管轄范圍內出現境外非政府組織、宗教組織和各種基金會等進行政治滲透活動,造成惡劣影響的;
(1).關于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的匯報精選
(2).單位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方案
(3).2020年機關單位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方案
(十三)其他未能切實履行工作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七條本細則由學院黨委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