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提出的“三嚴三實”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是新時期共產黨人加強自身修養的行動指南。每個人都在探尋人生的價值和生命的意義。對于廣大黨員干部來說,人生的價值就體現在運用人民賦予的權力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而在工作生活中貫徹“三嚴三實”的要求,正是實現自我人生價值的重要保證和必由之路。
貫徹“三嚴三實”的要求,首要的一條是做到“嚴”字當頭。從歷史上看,從新近的事例看,很多栽跟頭的黨員干部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不能做到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公德不顧,帷薄不修,似乎頭腦中只裝滿了各種私欲,手中的權力只是實現這各種私欲的工具,結果靈魂掉入黑暗的深淵,同時給黨和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相反,那些為人民建功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沒有一個不對自己要求嚴格,也沒有一個會濫用職權。
人生在世,無非是做人、做事,黨員干部自然是在做人、做事中做官,做官也就是做事、做人。做人不實,無法做人;做事不實,難以成功;做官不實,禍己害民。前人說得好:“板凳要坐十年冷,文章不寫一句空。”更何況黨員干部的“學問”不是在書齋里做出來的,黨員干部的“道德文章”不是寫在紙上而是寫在大地上、寫在人心中,豈能不奉“實”字為金針,時時處處警醒激勵自己謀事要實、創業要實、做人要實?練多了“虛”功,做多了“虛”事,則可能無往而不“虛”,心也一天比一天“虛”,又如何能收獲實在的人生?
“三嚴三實”是一個統一的整體:只有做到了“三嚴”,才能做到“三實”;同樣,只有做到了“三實”,才能做到“三嚴”。自奉甚儉、自律甚嚴者鮮不“實”,追求生命有重量、有質感的人鮮不自“嚴”。如果有黨員干部作風飄浮、好大喜功,卻宣稱自律甚嚴,我們可以不客氣地指出這是一種虛偽;如果有黨員干部沉迷于燈紅酒綠、夸夸其談,卻宣稱自己腳踏實地,我們同樣可以不客氣地指出這也是一種虛偽。每個黨員干部都應當以“吾日三省吾身”的精神對照自己的言行,看看是不是走在“三嚴三實”的正確道路上;如果偏離了“三嚴三實”的軌道就要迅速加以糾正,如此才不至于使自己的人生迷失方向。
對于各級黨員領導干部來說,貫徹“三嚴三實”還有更高的要求。黨員領導干部像普通黨員干部那樣做到“三嚴三實”,這是起碼的要求,但不能也不應滿足于此。如果隊伍中存在背離“三嚴三實”的表現甚至消極腐敗現象,黨員領導干部不去旗幟鮮明地反對、不去積極采取措施加以消除,而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那么就可以說,這樣的黨員領導干部離“三嚴三實”的要求還有不小的差距。因此,“三嚴三實”不僅是黨員干部加強個人修養的行動指南,同時也是加強黨的作風建設、隊伍建設的根本要求,必須充分體現到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全過程和各方面。
【篇二】
全面依法治國能不能順利推進,著力點就在“嚴”、“實”二字。“嚴”字蘊涵的是捍衛法治權威、堅定厲行法治的綱紀要求,“實”字蘊涵的是養成法治習慣、做到遵法守法的行為自覺。我們必須堅持嚴字當頭、實字托底,統籌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不斷開創法治安徽建設新局面。
要發揮領導干部關鍵作用。“三嚴三實”是干事創業的重要遵循,領導干部要在全面依法治省中發揮關鍵作用,必須以嚴和實的更高標準,講責任、擔責任。當前,一些領導干部法治意識比較淡薄,有法不依、違法不究、知法犯法等現象還比較普遍。究其根源,很大程度上是領導責任執行不嚴、抓而不實,導致責任空轉、形同虛設。法治建設不是軟任務,而是硬要求,是必須履行的重大職責、必須完成的政治任務。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必須履行好第一責任人職責,置身其中、親力親為、靠前指揮,加強對法治建設的統籌謀劃、綜合協調、跟蹤問責,當好本地本部門法治建設的“火車頭”。
要堅持依法用權秉公用權。這既是領導干部遵法守法的關鍵要求,也是“三嚴三實”的應有之義。對領導干部來說,遵紀守法最重要的就是處理好權與法的關系,以“三嚴三實”的要求履職用權,確保權力行使不偏向、不變質、不越軌、不出格。去年以來,我們大力推行權力、責任和涉企收費“三個清單”制度,做到權力與責任一一對應,將隱性責任顯性化、寬泛責任具體化、粗放責任精細化,不僅厘清了權責邊界,也對權力運行形成硬約束。現在關鍵就是要抓好清單實施和上下銜接,我們要把“三個清單”制度作為深化職能轉變的重要突破口,作為推進依法行政的基礎性制度,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加強清單動態管理,強化基層承接能力建設,確保落地生根。
要堅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公平正義是的生命線,“三嚴三實”為我們捍衛公正、維護正義提供了評判標尺、工作原則和處事方法。要堅持以嚴立公、以實衛正,把保護人民權益作為法治的根本目的,把公平正義體現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的各方面,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司法是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如果司法工作中出現不嚴、不實的問題,讓老百姓遭遇法律白條,損害的不僅是群眾合法權益,更會使群眾喪失法治信心。近年來,我們本著從嚴從實的原則,堅決支持司法機關糾正錯案,按照證據裁判、疑罪從無的原則,還當事人清白。